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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工作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区应急办拟定的《河东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工作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9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各单位应急力量和资源的协调联动,形成应急工作整体合力,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天津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以及《天津市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急协调联动,是指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单位应急力量和资源,共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其中主要包括部门协同、军地联动、企地合作、区域联动等联合行动。 第三条 应急协调联动工作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1.指挥联动 (1)发生突发事件但未达到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级别时,涉事街道负责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专业处置。需要多部门配合时,区应急办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2)发生一般(Ⅳ级)级别突发事件时,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组织、协调,分管区级领导任指挥长,区应急办协助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依据区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以及涉事街道服从统一指挥履行各自职责和任务。 (3)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或区政府决定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时,区政府统一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区长任指挥长,区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涉事街道服从统一指挥履行各自职责和任务。 (4)发生重特大(Ⅰ、Ⅱ级)突发事件或超出我区应急能力时,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提请市政府或市级应急组织机构提供支援或接受市级统一指挥,区应急办或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对口对接有关事项,区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2.信息联动 (1)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办)与公安110指挥中心、消防119指挥中心、卫生急救120指挥中心以及重点职能单位之间建立突发事件信息联动机制,确保第一时间获取、掌握、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2)发生突发事件后或经研判可能影响周边地区安全时,涉事街道要及时、主动向周边街道通报突发事件情况,提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3.资源联动(1)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街道调用本级综合应急救援分队负责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消防支队调用消防官兵负责组织开展综合救援,公安局调用警力负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取证等,卫计委调用医护力量负责医疗急救、疫情防控,其他各有关单位调用专业力量负责组织开展专业处置。区应急办负责协调区内其他救援力量予以支援。 (2)物资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街道负责保障先期处置所需应急物资,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区应急办负责协调区内其他物资资源予以保障。 (3)经费保障。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涉事街道先行负担应急处置所需费用。应急处置结束后,向区政府提请列入突发事件应对成本统筹核算。区政府决定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时,由区财政应急储备金承担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如区内各方面资源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要时,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按照对口对接原则,有关单位及时报请市属上级单位提供资源支援和技术支持。消防支队可根据灭火救援实际需要第一时间申请支援。 第五条 建立军地联动机制。 1.区应急办与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部队研究制定《河东区突发事件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方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联合指挥机制、信息通报机制、联席会议会商机制、应急物资保障机制。 2.原则上,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部队参与在我区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行动,根据需要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区政府提出启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后,应采取快速报批程序,在规定允许的动员部队规模、数量范围内,第一时间派员参加抢险救援行动。 3.区武装部负责军地联动机制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建立企地合作机制。 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企业单位在应急合作方面的沟通联系,特别是在救援队伍调用、物资委托储备、技术力量支援等方面建立起协调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可自主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 建立区域联动机制。 区应急办牵头负责,与河东区周边地区政府辖区内的重点单位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联系,重点在经验交流、联合指挥、信息互通、资源支持、宣教演练等方面建立相关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将协调联动机制纳入应急演练的重要内容,重点在救援队伍调用、物资紧急供应、信息互通传递等方面要强化实战演练,及时发现问题、不断优化流程,进一步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能力和应对质量。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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