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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区安监局拟定的《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两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 1.加强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区、街两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支持、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发挥区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4.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5.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6.加大公共安全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处置等安全生产投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7.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和响应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者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区安委会: 1.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2.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工作措施。 3.研究拟订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能,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4.研究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5.部署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6.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审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 8.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2.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督促居委会、社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制度,抓好督促落实。 4.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时,按规定及时上报,并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协助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牵头负责无物业管理小区的消防、电梯等安全管理。 7.指导、督促居委会(社区)安全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8.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和响应事故应急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二、区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 1.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区安监局联合发布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预算内投资立项,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产能过剩等企业的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及时贯彻落实各项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利用宏观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二)区商务委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会展、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安全防火、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救灾应急方案并督促实施。承担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点。 3.负责全区外资工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督促、指导外资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外资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4.配合区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区教育局 1.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指导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4.会同区有关部门加强对专业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5.负责学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区学校校舍安全的监督检查。 7.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区科委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本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我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4.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五)公安河东分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品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生产使用经营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办理购买备案证明和运输许可证工作。 3.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参与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工作。 4.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检查。 5.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同时认真做好居民楼的防火管理工作。 6.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六)公安交管河东支队 1.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以及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学校专业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3.承担全区道路交通安全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4.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开展统计行业内统计分析。 5.负责公路等行业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等行业安全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等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公路等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对运输经营者安全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货运站(场)进行监督,监督运输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7.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落实安全责任,依法查处危险品运输违法行为。 8.负责组织开展职责内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无证经营、使用报废车辆运营的违法行为。 9.负责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汽车租赁等城市客运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城市客运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城市客运安全运营标准和规范。负责汽车维修行业和汽车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的管理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超限超载车辆专项治理,查处打击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2.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3.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公安消防河东支队 1.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负责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 2.负责对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营业前进行消防检查。 3.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火灾预防工作。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治措施,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区监察局 1.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2.依法参加重大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督促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决定或意见的落实。 (九)区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2.指导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搞好法制宣传教育。 (十)区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区级安全生产相关资金投入,支持本区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区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各街道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一)区人力社保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依职责组织开展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2.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监督检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3.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同时定期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流工伤认定信息,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瞒报。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5.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十二)区房管局 1.依法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生产经营性房屋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 2.负责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使用、修缮、改造、拆除的安全管理,打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本辖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项目拆房安全生产及扬尘治理的监管工作。 3.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 (十三)区建委 1.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本区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和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负责拟订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建筑施工的机械、起重设备和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区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查处建筑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和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指导住房建设施工和危房改造等安全管理。 7.负责城市燃气、供热、供水等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燃气、供热、供水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十四)区市政局 1.负责城市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监督和应急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2.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供水、燃气、热力、园林、规划区绿化、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等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规划河东分局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区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 (十六)区环保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3.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4.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 6.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 7.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街、园区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十七)区市容园林委 1.负责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对街道整修、夜景灯光建设、户外广告设置、建筑外檐装饰等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2.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 4.做好预防硫化氢中毒工作,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十八)区文化和旅游局 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4.负责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组织排查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 5.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检查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督促落实相关预案和安全措施,指导监督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7.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并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8.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区卫计委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4.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5.组织、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重点企业、重点危险源进行监控,完善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6.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各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区市场监管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5.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负责组织取缔非法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7.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9.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和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 10.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二十一)区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 2.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十二)区体育局 1.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场馆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场馆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三)区安监局1.拟定全区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承担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行业发生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0.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1.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十四)区法制办 1.负责审查区有关部门报送区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2.负责区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3.负责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4.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办理投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案件。 (二十五)区有线电视中心 认真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安全生产常识;宣传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强化全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素质。 (二十六)区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十七)区民政局 负责对全区民政系统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检查、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八)区行政审批局 1.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组织落实、协调涉及安全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2.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制度,综合协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十九)驻区央企、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负责本系统及所属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并督促所属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系统及所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组织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职责 1.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许可(包括批准、核准、登记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未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注销原批准。 2.履行行政执法监察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交由有处罚权的单位进行处理。 3.履行宣传教育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4.履行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共性职责 1.负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2.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同级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4.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按有关规定统计和报送相关信息。 5.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四、条块边界划分和主管单位认定 (一)条块边界划分原则 按照横到边、纵到底、无死角暨“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生产管理遵循条块边界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 1.由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 2.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各园区负责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认定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职责,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由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职责的单位。 1.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2.学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3.政府有关部门是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4.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5.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 (三)逐级确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意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2.各主管单位应当主动明确和认定其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单位应当与其所管理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制定专项制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其所管理的单位应当服从协调管理。其所管理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查明主管单位未履行主管职责的,主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3.各街道应当根据本《意见》及部门设置和本地区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部门和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和确定职责归属的工作依据。 本意见中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意见中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尽事宜,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东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分工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河东政办通〔2014〕24号)同时废止。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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