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楼宇办河东区商务楼宇认定管理办法实施...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河东区楼宇经济办公室拟定的《河东区商务楼宇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3年4月24日河东区商务楼宇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东区楼宇经济办公室    为深入推进楼宇经济工作,按照《河东区商务楼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河东政办发〔2012〕9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认定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商务楼宇的认定,由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自愿进行申报。    第二条商务楼宇的认定范围,河东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务写字楼、行政办公楼等符合业态要求的,均可作为商务楼宇申报。    第三条申报商务楼宇需符合以下标准:   (一)楼宇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一定纳税规模。   (二)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在河东区工商注册并纳税。   (三)楼宇业态符合河东区“十二五”规划的六大主导产业要求,分别是金融服务业、商务商贸业、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外包业和商业地产业。   (四)楼宇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物业管理队伍,且消防手续齐全。除经区楼宇经济办公室(下称区楼宇办)同意的特殊情况外,申报楼宇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第二章认定机构和程序第四条区楼宇办负责全区的商务楼宇认定工作。第五条商务楼宇每年1月份进行认定及复核工作,经认定或复核后,方可享受楼宇园区的相关奖励政策。第六条符合标准的商务楼宇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一)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向区楼宇办提出认定申请。(二)区楼宇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合认定,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主办单位。(三)区楼宇办将认定后的楼宇名单通报财税部门,作为奖励依据。(四)责任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主办单位成立楼宇服务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认定的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河东区商务楼宇申请表》、《河东区楼宇入驻企业登记表》。(二)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三)楼宇年度发展计划,应包括税收目标、管理及服务措施、招商方向等具体内容。(四)入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企业,不得享受《河东区发展区域经济奖励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并将其税收从楼宇纳税总量中扣除。    第八条区楼宇办将认定后的商务楼宇抄送工商河东分局、区国税局和区地税局。    第三章商务楼宇管理规定    第九条建立楼宇经济信息定期报送机制。各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每月上旬报送上月《楼宇工作信息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报送上季度楼宇工作总结。    第十条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区楼宇办牵头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楼宇主办单位和企业代表召开楼宇工作会议,开展调研和帮扶等活动。    第十一条完善楼宇税源管理机制。工商河东分局每月上旬将上月各楼宇新增企业名单报送区楼宇办,区楼宇办汇总后交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每月上旬将上月楼宇企业纳税数据库报送区楼宇办,区楼宇办汇总后交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必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在入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提供服务;杜绝不符合产业规划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以及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入驻。    第四章商务楼宇优先引进企业规定    第十三条完善主导产业、规模企业定向引进机制。除经区楼宇办同意的特殊情况外,所有新引进的服务业企业必须优先注册到商务楼宇,其中新引进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优先注册到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亿元楼宇,否则不得享受河东区各项奖励政策。    第五章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以《河东区发展区域经济奖励办法》(河东政发〔2012〕26号)、《河东区楼宇经济工作方案》(河东政发〔2012〕28号)为依据,对楼宇主管单位、主办方、入驻企业和企业引进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奖励;参照对楼宇主管单位的奖励标准给予街道办事处相应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商务楼宇资格:   (一)不符合上面提到的认定标准条件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拒不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管理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六条本细则即日起执行,试用期至2013年12月底;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天津市和河东区的政策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区楼宇办负责解释。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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