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河东区促进街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4日
政策文号:河东政发〔2008〕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 为促进街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充分调动街道发展街域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区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河东区2008年促进街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一、指导原则 2008年街域经济奖励政策,坚持推动街域经济快速发展与税收增长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好字优先、跨越发展的原则;建立为服务企业长效机制、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街域间资源整合、实现全区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奖励范围 承担2008年街域经济税收指标任务的12个街道办事处。 三、奖励办法 以街域经济新增留区税收为基数,提取5%设立河东区街域经济发展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对街道办事处发展街域经济工作的奖励。 (一)关于对完成税收基数后实现税收增长的奖励确定2008年各街道完成留区税收基数。对超过基数增长的部分,确定提取奖励的系数,按各街道的实绩提取奖励资金。 1、对各街道完成税收超基数至20%部分,提取留区税收2%的奖励; 2、对各街道完成税收基数20%以上至30%部分,提取留区税收3%的奖励; 3、对各街道完成税收基数30%以上部分,提取留区税收5%的奖励; 4、对各街道当年新引进高科技、现代服务业企业产生的税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在原有系数的基础上再增加0.5%的系数提取奖励。 (二)关于完成协税的奖励 按照当年完成数额区留部分100%给予街道奖励。 四、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区财政局设立各街道街域经济奖励资金帐户,将各街道应得奖励资金计入其帐户。 (二)区政府兑现给各街道办事处的奖励资金,50%可用于奖励推动街域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50%用于街道发展街域经济的工作经费。 (三)区财政局会同区街道办共同制定街域经济发展资金使用办法,指导各街道按规定使用资金。区政府对各街道办事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街道须建立奖励资金专用帐号,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四)区财政局设立街域经济工作经费专用帐户,以街域经济奖励资金预算额为基数,安排10%为工作经费计入帐户,专项用于发展街域经济。该工作经费在街域经济奖励资金项下列支。从街道完成税收基数后分月将奖励资金计入街道资金帐户。街道办制定街域经济工作经费使用办法报区政府审批。街域经济工作经费按照使用办法确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 此奖励办法由区街道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对奖励办法未尽事宜,由区街道办和区财政局按照指导原则进行补充,经区长办公会确认同意后实施。 二OO八年八月四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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