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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内部“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河东、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共河东区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河东区实际情况,就河东区各级区属行政机关建立内部“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建立内部“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是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三重一大”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建立行政机关内部“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于推进法治河东、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保证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在“三重一大”决策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推进河东区各级区属行政机关普遍建立本机关内部“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三、职责分工 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区法制办负责。区属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制干部或法律顾问负责。 四、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 (一)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中共河东区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执行。区属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由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区政府及其他区属行政机关“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的,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二)区政府重大“三重一大”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中共河东区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拟定决策方案。 (三)承办单位在将“三重一大”决策方案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送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承办单位应当将与“三重一大”决策方案有关的下列资料一并报送区法制办: 1、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建议书、决策方案、决策备选方案以及有关方案的情况说明; 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3、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 4、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 5、承办单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情况; 6、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法制干部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区法制办认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承办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五)区法制办认为承办单位仍需补充材料或者需要修改完善有关材料的,可直接要求承办单位限期补正。承办单位应当在区法制办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有关材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六)区法制办应当自受理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区政府;情况复杂的,经区长或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区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区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七)区法制办主要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区法制办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区政府法律顾问意见。 (八)区法制办对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1、书面审查;2、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3、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4、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区法制办以上述2、3、4项方式进行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区法制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九)区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的重要依据。“三重一大”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十)区政府办应当对拟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审查,对于属于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应当告知有关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 (十一)行政诉讼应诉案件涉及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由区法制办拟定初稿并经区政府法律顾问、区法制办负责人签署后,报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区领导、分管涉诉业务的区领导签署意见后,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十二)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1、案件受理阶段。案件受理阶段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及根据相关决定制发的法律文书由区政府授权区法制办(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即为有效。 2、案件审理阶段。案件审理阶段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及根据相关决定制发的法律文书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均由区法制办(行政复议办公室)拟订决定文稿,并经区法制办(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即为有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区政府授权区法制办(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即可同意其撤回复议申请。 3、案件审理后的监督阶段。案件审理后监督阶段的有关决定及根据相关决定制发的法律文书均由区法制办(行政复议办公室)拟订文稿,并经区法制办(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即为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机关内部“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将作为各单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内容予以考核。 (二)区属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本单位的“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三)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所需工作经费,由区法制办提出专项预算,区财政安排解决。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文件对行政机关内部“三重一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规定同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文件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法制办提出解释意见,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2015年6月19日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9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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