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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做好迎接市政府对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坚持分类清理与“谁制定、谁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对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清理并形成清理报告报送至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清理要求 (一)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与上级文件精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同上位法相抵触、不协调和不适应现实要求的问题进行清理解决。 (二)结合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及时调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 (三)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查找2011年1月1日-2015年8月31日期间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违法问题。2011年1月1日之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一律废止,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依法定程序重新公布。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15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各单位应自行组织清理本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形成继续有效、废止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与自查报告,报送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二阶段:汇总阶段(2015年9月30日至10月15日)。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清理结果和需要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汇总后,作为年终依法行政考核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单位法制干部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六、结果上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于2015年10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附件表格)、自查报告、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报送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于楠、李斌;联系电话:243017332015年9月18日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8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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