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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简称“三统一”)制度的工作要求,按照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要求,现就我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各单位要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着力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加快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维护法制统一,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二、“三统一”的具体方式 (一)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含区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自2017年6月1日起,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使用“河东政规”字号,样式为:“河东政规〔年份〕数字编号号”(例:河东政规〔2017〕1号)。区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使用“河东政办规”字号,样式为:“河东政办规〔年份〕数字编号号”(例:河东政办规〔2017〕1号)。 (二)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工作由本单位行政办公室负责。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由本单位自行确定。 三、注意事项 (一)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含区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各单位要在送审前,报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未经区法制办法律审核不得发文。 (二)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各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对草案进行法律审核。通过法律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本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行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各单位应当自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区政府备案。报区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报送区法制办。 (三)我区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017年5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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