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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等三部门拟定的河东区2013年节能...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由区商务委、区发改委、区统计局拟定的《河东区2013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3年12月23日河东区2013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根据《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1〕87号)文件要求,按照《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节能办河东区2013年节能与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河东政发〔2013〕11号)和《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节能办河东区2013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意见》(河东政办发〔2013〕17号)文件工作部署,区政府将对全区承担节能指标任务的公共机构和区属重点耗能监控企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以加强能源监管力度、提高能源监管水平、检验和核查全区能源利用效率为根本目的。考核遵循市政府实施节能目标评价考核量化计分的工作原则,对照《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节能办天津市河东区2013年能耗指标意见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3〕34号)文件要求,查目标完成,查制度落实,查责任分工,查节能技改,查能源利用效率等。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层层负责、社会参与、结果公开、奖惩分明的要求,一级考核一级,逐级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二、考核依据依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1〕83号)、《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1〕87号)、《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节能办天津市河东区2013年能耗指标意见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3〕34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2〕55号)等文件组织考核。 三、组织实施 建立评价考核组。由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统计局、区监察局、区公务员局、区质监局和区建委等单位组成河东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区节能评价考核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相关单位对节能工作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健全逐级评价考核机制。区各主要责任部门、街道和重点耗能监控企业依据本实施方案,进行逐级评价考核。 四、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区各责任部门、公共机构、街道和区属重点耗能监控企业。(二)考核内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及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情况等。(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计分,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区属公共机构、街道办事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以区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为基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占50分;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工作情况占10分。 区属重点耗能监控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以区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为基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占60分。1.节能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经信委《2013年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工作要点》(津经信节能〔2013〕1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意见》(津机管发〔2013〕2号)及《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节能办河东区2013年节能与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河东政发〔2013〕11号)和《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节能办河东区2013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意见》(河东政办发〔2013〕17号)中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区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价,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2.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承担目标的责任部门、街道、重点耗能监控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量化计分。3.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工作情况为区属公共机构部分的日常节能创优工作,重点考核本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制定、创建目标和创建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4.对荣获市、区级以上奖项和日常材料报送、参会情况做适当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具体加分标准另定)。 5.评价考核涉及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重点耗能监控企业以区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评价考核中含有不可比因素的,评价考核对象应在实施评价考核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评价考核组,经区评价考核组同意后可合理扣除。 6.有关责任部门、公共机构对所属系统的评价考核内容和方法可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参照本方案自行确定,并报区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评价考核结果的确定 评价考核结果依据实际量化得分情况进行核定。评定结果分为完成(80分以上)、基本完成(60至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共3个等级。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含95分)、完成(80至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至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或未完成节能目标)共4个等级。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约束性考核指标,未完成节能目标,考核结果均为未完成等级。 五、评价考核程序 (一)参加评价考核的责任单位、街道、公共机构和重点耗能企业对本年度节能工作开展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区节能工作评价考核组,对照本方案附件所列评价考核项目,在自查报告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评价考核组将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对评价考核对象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 (三)区评价考核组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对评价考核对象的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评价,核定评价考核结果,形成评价考核意见,于次年3月中旬之前报区政府审定。 (四)综合评价考核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节能降耗工作评价考核组向社会公布。 六、奖惩措施(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责任单位,结合全区表彰活动进行表彰。(三)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公共机构责任单位,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相关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各类评奖或授予荣誉称号。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未完成等级的有关单位应在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对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监控企业,区评价考核组将依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未达标的单位,区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将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区节能办将对其整改效果进行核查验收。(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责任单位,区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对其所属系统新建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区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其扩大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和新增项目用地的核准和备案。(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部门、企业,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附件:1.河东区各有关责任部门、街道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2.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河东区有关责任部门、街道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评 价 标 准得分节能目标1区政府签订的节能责任目标40分1、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的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1分,最多加3分;2、人均能耗指标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的得分数相加的平均数为本单位的最后得分;3、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计划确定的目标值既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2目标责任6分1、建立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节能工作情况,监督、协调、推动节能工作,1分 2、节能目标纳入区政府年度工作计划,1分; 3、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节能工作计划,1分。 4、合理分解节能指标,1分; 5、建立节能考评机制并开展考评,2分; 3结构调整7分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2分; 2、六大高耗能产业工业总产值占地区工业总产值比重降低,2分; 3、按要求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分; 4、按要求将节能评估审查结果向市有关部门备案,1分。 4节能投入3分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2分; 2、组织节能项目建设并足额落实,1分 5节能管理26分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管理,5分1、按照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所属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节能目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设立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备案三项工作,企业完成数95%以上的得1分,80%以上的得0.5分,80%以下的不得分,每发现一起谎报完成节能目标情况的扣1分。 2、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得1分; 3、推动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取得能源管理师资格的,得1分; 4、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加0.5分; 5、组织推动万家企业建立能源消费数据实时监测平台的,加0.5分; 6、万家企业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加0.5分,获得认证的加0.5分。 工业节能,5分1、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6.5%,1分; 2、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和工艺,1分。 3、列入年度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数95%以上的得3分,80%以上的得2分,80%以下不得分, 4、自愿审核企业达5家以上加0.5分。 建筑节能,9分1、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率达到100%,开展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检查,得2分; 2、居住建筑单位建筑面积供热能耗每年下降4%,得1分; 3、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每年下降2%,得0.5分; 4、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安排预算支持建筑节能,得2分。 5、严格执行民用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得0.5分, 6、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得0.5分; 7、执行建筑节能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得0.5分; 8、按要求推行绿色建筑,得1分; 9、执行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得1分。 公共机构节能,3分1、完成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得1分,以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数据为准; 2、组织机构健全并按要求开展相关活动的,得1分; 3、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得0.5分; 4、开展节约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得0.5分。 交通节能,3分1、落实行业节能措施,指导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并提供专业意见和政策咨询的,得2分; 2、组织、培育交通运输节能降耗项目的,得1分。 商业节能,1分落实商业节能措施或组织实施商业节能示范项目,得1分 6技术进步4分1、积极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技术推广和开展节能技术服务活动,得1分 2、出台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的,1分, 3、组织项目实施并得到清算资金的,1分, 4、从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加0.5分; 5、公共机构带头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加0.5分。 6、积极组织节能项目申报并获得国家或天津市节能资金的,得1分 7监督检查3.5分1、定期开展节能检查,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定期开展能源统计执法检查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定期开展计量监督检查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8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10.5分1、明确专职节能主管部门的,得1分; 2、节能主管部门成立专职节能科(室)的,得2分; 3、成立节能监察(监测)机构的,加0.5分 4、推动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且达标的,得1分 5、统计局成立专职能源科的,得1分,以编办文件为准; 6、按要求定期报送能源统计工作情况的,得0.5分。 7、重点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计量器具台账,1分。 8、建立节能表彰奖励制度的,得1分; 9、实行表彰的,得1分。 10、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的,得1分。 11、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培训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2、组织实施园区节能工程试点工作,加0.5分 13、建立节能自愿协议制度的加0.5分,以行政机关已发文件为准; 14、签订自愿协议并落实的加0.5分。 附件2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得分节能目标(40分)1万元GDP能耗(节能量)40分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90%得35分;完成80%得30分;完成70%得25分;完成60%得20分;完成50%得15分;完成50%及以下的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计划确定的目标值既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60分)2节能工作组织领导情况6分(1)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1分(2)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年内至少2次,2分(3)有具体的节能管理部门职责、任务明确并能正常的开展节能工作3分 3节能分解和落实情况9分(1)年度有计划、有安排,按年度计划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个人,2分(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半年一次,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3)定期对车间、班组车间节能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年内至少3次,3分 4节能技术进步和改造实施情况25分(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低水平在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2)企业情况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按时完成。(包括锅炉改造、循环水利用、增加变频设备等),6分(3)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4)有计划、有安排的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5分 5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10分(1)落实节约能源法及市、区政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分(2)执行高耗能产品、设备能耗限额标准,2分(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1分(4)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知识、节能常识的宣传并积极参加市区组织的各种节能宣传活动,年内报送信息24条。3分(5)不定期的组织节能培训(年内至少四次)并积极参加市区组织的节能培训活动,2分(6)在企业内积极打造节能的氛围,1分 6节能管理工作情况8分(1)按国家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定期进行能源监测,2分(2)制定节能改进措施并落实,2分(3)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统计台帐,及时报送报表,2分(4)按国家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定期检查校准,2分 7能源管理体系建设2分按照国家《能源管理体系要求》(CB/T23331-2009)标准,建立并完善企业能源管理体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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