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关于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由区环保局拟定的《河东区关于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5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关于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严格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7〕20号)、《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7〕14号)和《关于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津环保气〔2017〕95号)要求,推进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做好“小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紧密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整治各类“小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总体要求 (一)界定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指“小散乱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黑色和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炒货,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整治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是“小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的实施主体,摸清底数、挂图作战、分类施治、严守节点、按期完成;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整治工作,并通过组织专项行动,大力推进各街道办事处整治进度。 三、目标任务 在2017年4月15日前对全区前期排查出的“小散乱污”企业先全部停产的基础上,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改造一批、加强监管一批的“三个一批”原则,对全区“小散乱污”企业逐一整治。关停取缔和治理改造工作,应在8月底前基本完成,其余收尾工作在10月底前全部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排查、清单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应在前期排查出的“小散乱污”企业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摸排,并依据排查结果,建立辖区“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企业信息完整。 (二)分类施策、精准治理 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房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安监局、区中小企业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小散乱污”企业按照关停取缔、治理改造和加强监管3个类别进行分类。各街道办事处对3个类别的“小散乱污”企业逐一确定“一厂一策”的整治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按期落实。 (三)落实责任、严管严查 按照本实施方案任务安排,严格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分工、狠抓落实。成立督查组,对各街道办事处“小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开展督查,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底数不清、整治不力的,严肃问责。 五、重点工作 (一)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手续(以下简称“相关手续”)不全,使用淘汰设备,属于临建、非建,无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一律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严格关停取缔。 1、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使用淘汰设备的“小散乱污”企业。(牵头部门:区中小企业局) 2、全面取缔不符合布局规划和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全面取缔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相关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布局规划或不在工业聚集区的“小散乱污”企业,应明确整治要求,限期搬迁、整合,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 3、全面取缔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全面取缔利用既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或违规出租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散乱污”企业。(牵头部门:区房管局、综合执法局) 4、全面取缔违法排污的“小散乱污”企业。全面取缔存在无环保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不达标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小煤炉或存在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或环保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5、全面取缔存在安全隐患的“小散乱污”企业。全面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散乱污”企业。(牵头部门:区安监局) (二)治理改造一批虽存在环保设施不到位、生产设备落后或管理粗放情况,但不涉及上述关停取缔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小散乱污”企业,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治理改造。8月底前,治理改造到位,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予以关停取缔。 (三)严格监管一批在2017年4月15日前自行停产停业,环保设施齐全、生产工艺和装备水平先进的合法合规企业,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可立即恢复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六、专项行动 (一)环境污染执法专项行动 由区环保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小散乱污”企业环保审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排放达标等情况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工业燃煤设施、采暖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方面存在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汽车维修、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粉尘治理和排放情况,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等措施,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 (二)整治无证无照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小散乱污”企业违法经营行为。 (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 由区房管局和区综合执法局共同牵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督促各街道办事处集中力量,重点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重点清理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用地。 (四)安全生产整治专项行动 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小散乱污”企业安全生产整治专项行动。对存在应淘汰并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企业,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全面关停取缔。 (五)各街“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 各街道办事处应向社会发布“小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通告,并制定实施辖区“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其中,工作方案应包括工作目标、职责分工、重点任务、具体措施、组织保障、工作进度安排和重要时间节点等,并确保将辖区相关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分解到部门、居委会,责任落实到人。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小散乱污”企业清单,组织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按照“先停后治”和“三个一批”的原则,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8月底前基本完成,10月底前全部到位。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 成立区“小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协调办”),成员单位包括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房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安全监管局及区中小企业局,办公室设在区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负责安排部署和组织督导检查等工作。区政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小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月1日和16日前,将前半个月的“小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进展情况报区协调办。 (二)强化联合联动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对依法关停取缔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或限制服务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小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严厉打击“小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同时,依托现有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清理整治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5月15日前,由区环保局对各街道办事处“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在政务网进行公开。 (四)严格督查考核 建立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两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落实到位。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成立区级专项督查组,自5月起,对各街“小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开展督查,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严肃问责。 附件: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联系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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