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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由区法制办拟定的《天津市河东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已经河东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区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请参照本制度,尽快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报区法制办备案。2018年4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河东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章 总则和适用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区政府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区政府办公室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交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区政府审议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区政府最终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或报区政府领导决策。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下事项适用本制度:一、制定涉及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包括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及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规划;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非紧急情况依法做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实施征收、征用等决定;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六、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七、其他区政府领导认为需要经过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以下事项不适用本制度:一、人事任免;二、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对程序作出规定的决策事项。第二章审查程序第五条区政府办公室将重大决策起草部门提请区政府审议的决策草案转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应同时要求起草部门将相关资料一并转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需提交资料包括:一、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请示;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及政策依据;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材料、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不一致意见的专门说明等材料,若借鉴外地做法的还需提交其相关资料;五、决策起草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起草部门应当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起草部门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内补齐。第六条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或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七条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区政府法定职权;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三、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第八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待审查决策草案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法性审查报告。重大决策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紧急情况的,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议材料后即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起草部门补充相关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第三章审查结论第九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审查应按照下列内容作出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决策事项属于区政府法定职权,决策内容合法、适当,决策过程符合规定程序的,建议提交区政府审议或区领导审定;二、决策事项主要内容合法,但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建议修改完善后提交区政府审议或区领导审定;三、决策事项主要内容或者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区政府审议或区领导审定;四、认为决策超越区政府法定权限、决策内容不合法,建议不提交区政府审议或区领导审定。第十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决策起草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审查意见,仅作为区政府决策参考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第四章 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对于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兼职法律顾问或上级法制部门、同级人大和法院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合法性论证。第十三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草拟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直接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区政府审议。第十四条区政府召开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时,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就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出说明,并对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提供进一步审查意见。第十五条决策起草部门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参与。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可以邀请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参与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第十六条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合法性审查事项的内容。第十七条区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区委交办的需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视具体事项依法依规办理。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此前有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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