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5日
政策文号:河东政发〔2014〕1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河东区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管理,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东区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4月15日河东区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东区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津政发〔201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是河东区根据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报经区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天津市文件的规定用途安排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的来源根据天津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有关规定,区土地平衡试点项目地块、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以及其他政策范围内涉及的地块出让后,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后,按市、区两级财政各50%的比例分配;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土地收益全部返还区财政。第四条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的使用范围 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的用途,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二)土地开发支出。(三)城市建设支出。(四)其他支出。第六条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的使用程序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安排,由使用单位向区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管理领导小组提交项目计划、基本情况和资金预算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基金预算范围内,使用单位根据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区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区财政拨付到使用单位。第七条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使用单位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科目记账管理。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的管理,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对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第九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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