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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发展区域经济奖励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为鼓励和引导境内外企业到河东区投资,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壮大区域经济,推进河东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河东区发展区域经济奖励试行办法(东政发〔2004〕30号文件)进行重新修订,以下为修订后的新办法,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一、资金来源和奖励范围第一条 河东区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区域经济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到河东区投资发展并符合功能定位和产业指导目录政策的现代服务业、都市型工业等企业。二、对新引进企业的奖励第二条 新引进的企业,年纳税(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留区部分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40%的奖励;年纳税留区部分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45%的奖励;年纳税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50%的奖励。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公建项目产生的营业税,项目期内给予留区部分50%的奖励。对新引进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项目期内给予留区部分50%的奖励。第四条 对于直接引进内资企业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以被引进企业第一个经营年度纳税留区税收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直接引进外资企业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按被引进企业第一个经营年度纳税留区税收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按当年企业注册资金到位额(折合人民币计算)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五条 引进企业中凡符合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按该政策执行。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三、对各类经济园区的奖励第六条 凡由区域外新引进入驻各类经济园区的企业,年纳税留区部分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除起点降低外,其奖励标准按第二条规定执行。第七条 对于直接引进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按第四条规定执行。第八条 对新建“园区”的主办者,其经济园区内,在属地纳税率达到80%以上的,自达标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该主办单位当年交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留区部分40%的奖励;在属地纳税率达到85%以上的,自达标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该主办单位当年交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留区部分45%的奖励;在属地纳税率达到90%以上的,自达标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该主办单位当年交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留区部分50%的奖励。四、对贡献突出企业的奖励第九条 区政府设立功勋企业奖、外商投资明星企业奖和民营经济十大行业排头兵奖。第十条 当年纳税留区部分排在全区前二十位的企业获得功勋企业奖;当年纳税留区部分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排在前三位的获得外商投资明星企业奖;民营企业中,当年纳税留区部分排在十大行业第一位的获得民营经济十大行业排头兵奖。三项奖励的标准如下:留区税收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留区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5万元;留区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留区税收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五、对企业向外发展的奖励第十一条 凡向区域外发展的企业,5年内可享受该企业当年纳税留区部分50%的奖励。六、对企业创造名牌产品的奖励第十二条 在河东区内注册并在本区纳税的企业,其产品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中国名牌”或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奖励;被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天津市名牌”或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含复评产品。七、附则第十三条 对引进企业获得国家级、市级和区级科技成果奖的企业,除奖励标准按第二条规定执行外,其奖励期限分别再延长3年、2年和1年。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企业,可从奖励额中提取20%用于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奖励。第十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评比中不达标的企业,不予奖励。第十六条 河东区“发展区域经济奖励专项资金”按年度进行兑现奖励,奖励以资金或实物的形式兑现,获得奖励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按税法规定,照章纳税。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市有关政策相悖时,按国家或市有关政策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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