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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东区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区市容园林委拟定的《河东区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12月23日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5年12月30日河东区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区城市管理工作,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建设美丽河东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的新期待,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的外在形象和内在品质,增强城市管理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效能,全面落实区领导提出的“全年考核成绩要达到优秀档次”的要求,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市政府2010年26号令)《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津政办发〔2013〕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河东区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一、组织管理(一)成立河东区城市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王亚明副组长:赵霞成员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区商务委、区卫计委、站区办、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市政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民政局、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公安河东分局、规划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各街道办事处。(二)领导小组下设河东区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区城管考核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容园林委主任徐庆保同志担任。负责区城市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落实。制定城市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区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逐级实施考核;负责与市城管考核办进行日常工作对接,做好我区日常巡查、抽查、联查及互查等考核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以奖代补”资金的审核、划拨;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区级平台的指挥、监控和案件的受理、任务派遣、落实整改的反馈、案件核查、结案汇总、存档等工作;负责各单位网格化管理责任落实的日常监督考核;负责群众满意度测评和检查考核结果的通报。二、考核监督(一)考核对象区市容园林委、区综合执法局、区市政管理局、站区办、交警河东支队、区建委、区商务委、区卫计委、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公安河东分局等直接承担城市管理职能的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和12个街道办事处。(二)考核内容及职责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考核内容:组织管理、市容市貌、环境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道路交通、综合执法、网格化责任落实、数字化监督指挥、建设和拆迁工地、环境保护、社区环境、信访投诉办理等14项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其它事项等方面的维护、监督管理进行全面考核。1、区市容园林委:对全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夜景灯光负总责;2、区综合执法局:对全区各街道市容秩序、街容管理和综合执法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考核,负责对市、区相关考核问题进行分派、督办落实整改;3、区市政管理局:对区管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区管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负总责。负责市管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4、站区办:对天津站区划范围的综合管理负总责;5、交警河东支队:对全区道路交通秩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负总责。对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和设备设施监督管理;6、各街道办事处:对街域内城市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街域内市容秩序、街容管理和居民区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7、区建委:对施工工地运输撒漏、工地围挡等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8、区商务委:对全区菜市场环境和秩序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业指导管理;9、区卫计委:对全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负总责;10、区房管局:对住宅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等危害房屋安全的执法管理,对全区坡屋顶、居民区物业管理和房屋拆迁工地管理;11、区民政局:对已实施准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监督管理,对全区社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方面的监督管理;1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13、区环保局: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14、公安河东分局:负责养犬管理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三)考核形式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通过市、区每日巡查、每周抽查、每月联查、投诉考核等方法,实现管理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监督的全覆盖。1、日常巡查(占考核总成绩25%)依据各责任单位当月处置市巡查员和区采集员上报的各类问题的整改率计算成绩。2、每周抽查(占考核总成绩25%)由区城管考核办每周组织开展对各责任单位暗查考核。主干路、重点地区,每处问题扣0.3分;次支道路,每处问题扣0.2分;里巷、居民区,每处问题扣0.1分。3、每月联查(占考核总成绩30%)由区城管考核办每月组织各相关单位联合开展检查考核,结合市、区各阶段性考核重点,并针对各责任单位在市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考核,成绩以百分计算,所有问题每处扣0.5分,复查问题加倍扣分。4、投诉考核(占考核总成绩20%)考核各相关责任单位对投诉问题处置的回复率、办结率及满意率。根据市考核处转办的投诉件,每一件扣5分;未办结的或电话调查不满意的,每一件扣10分;对市、区领导批示件、媒体曝光件及市城管办批转的城市管理问题,未办理的,此项成绩为“0”。三、城市管理“以奖代补”“以奖代补”资金是市、区政府为增强中心城区发展活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激发各部门管理城市的积极性而设立的,市、区财政安排用于城市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采取考核成绩与“以奖代补”挂钩,有效解决城市管理经费不足及重点难点问题,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区、街两级管理城市的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以奖代补”资金依据市、区两级考核成绩予以补贴,分为基本运行经费、考核经费和奖励资金。(一)基本运行经费根据市里专业条口确认的基数,主要用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日常养护作业管理支出的补贴。(二)考核经费主要用于对日常作业养护管理单位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按照考核分数对应的级次或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拨付。考核级次分为四级:考核成绩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按基数的90%奖补,分值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按基数的80%奖补,分值在75分以上(含75分)的按基数的50%奖补,分值在75分以下的不予奖补。1、区市容园林委(环境卫生)做好全区所有道路的清扫保洁和公厕、垃圾转运站的规范管理,加大对全区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管力度。提高对市、区数字化限时整改的办理力度,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和各类信访件限时办理,确保当月同一问题无重复投诉。按照区考核成绩对应的级次拨付考核经费。2、区市容园林委(园林绿化)做好对全区绿化(含斑秃裸露绿地的补植、枯枝死树的清理)的监管、养护,做好市、区数字化限时整改的办理工作,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和各类信访件限时办理,确保当月同一问题无重复投诉。按照区考核成绩对应的级次拨付考核经费。3、区市政管理局做好对全区市政设施及道路、次支河道的破损、塌陷和排水系统进行监管,做好市、区数字化限时整改的办理工作,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和各类信访件限时办理,确保当月同一问题无重复投诉。按照区考核成绩对应的级次拨付考核经费。4、区综合执法局区城管考核办每月按照区综合执法局对各街道市容秩序、街容管理等工作的推动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区考核成绩对应的级次拨付考核经费。区城管考核办每月拨付区综合执法局“街道考核资金”,用于对各街道市容秩序、街容管理、综合执法管理等的日常考核及奖励,做到专款专用。5、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做好居民社区市容环境监督检查和清整治理工作。按照区考核成绩对应的级次拨付考核经费。6、站区办做好天津站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按照区考核成绩对应的级次拨付考核经费。7、交警支队做好道路交通秩序、机非停存车场和交通设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区考核成绩对应的级次拨付考核经费。(三)奖励资金是对应市、区各项考核中的成绩、名次进行的奖励。1、总评成绩奖励当月,河东区在全市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取得前四名的对区市容园林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区综合执法局给予相应奖惩,第五名不奖励,最后一名扣拨相应考核经费。2、专项考核奖励(1)区市容园林委(环境卫生)在每月市联查、海河专项、环卫专项和投诉专项检查中的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2)区市容园林委(园林绿化),在每月市联查、海河专项、园林专项和投诉专项检查中的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3)站区办,在每月市联查和海河专项检查中的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4)各街道,每季度全市民调考核中,如取得较好名次,则对相关街道给予一次性奖励。3、年终专项考核名次奖励年终,对在市各专项考核(环卫专项、园林专项、街容专项、执法专项、市政专项)总评排名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区建委、区商务委、区卫计委、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公安河东分局等没有纳入每月考核的单位,按照各项城市管理相关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一次性补贴。(四)资金保障。区财政部门应将“以奖代补”配比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配比。(五)资金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具体制定本单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规范资金审批流程,严禁用于本单位人员、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对挤占、挪用资金的,经市、区审计部门审计后,从下一年度奖补资金中予以扣除。区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加强对审计成果的运用。四、分析通报(一)区城管考核办每月汇总各项成绩和名次,对扣分原因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向全区相关责任单位通报并直接报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区领导。(二)分管副区长每月组织召开城市管理考核点评会,分析问题、查找问题,通报各部门整改、督查落实情况。五、督查督办(一)对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问题,经分管区长批示后,由区政府督查室进行限时督查整改,并由区政府督查室、区城管考核办共同复验。(二)对督查整改复验不合格的或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由分管区领导挂牌督办。(三)各部门在区考核中,成绩连续三个月在80分以下或连续2个月在市单项考核中排名末位的,由分管副区长约其部门主要领导谈话;在区考核中连续三个月75分以下或连续3个月在市、区同档次考核中名列最后一名的,予以通报批评,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做出书面检查,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约其谈话。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容园林委拟定的河东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3〕40号)同时废止。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印发 (全文结束)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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