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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经河东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3〕1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18〕4号),结合河东区政府工作实际调整本规则。第二条 河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系列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施,全力推动“四个之区”建设,奋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津沽大地的“河东实践”。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河东实际,全面深化改革,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四)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五)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七)坚持从严治政,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守纪律规矩,干净干事担当。第二章组成人员和职责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等组成,每届任期5年。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第六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区长离津出差、出访和学习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第七条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其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第八条 实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政府职能第九条 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服务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全力建设活力之区、绿色之区、安全之区、文明之区。深入推进“五个现代化天津”目标在河东落地生根。第十条 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第十一条 贯彻国家和天津市宏观调控政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二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加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和标本兼治,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河东建设,实现社会充满活力、安定和谐。第十四条 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进民生福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第十五条 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设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建设美丽河东。第四章 依法行政第十六条 坚持厉行法治,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完备、简明、易行,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与及时清理。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规定。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第十九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创新方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第五章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第二十条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政府协商,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在决策制定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十一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城区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规范性文件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深入调查研究,事先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协调沟通一致,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要亲自过问,先行研究,根据需要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审核把关。第二十四条 健全责任倒查机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营造勇于担责、干事创业的氛围。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第六章 政务公开第二十六条 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机制,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行“互联网+政务”,促进政府有效施政。第二十七条 将“五公开”要求纳入公文办理流程,推进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稳步有序拓展公开范围,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第二十八条 将“五公开”要求纳入会议办理流程,健全完善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各类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第三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第七章监督制度第三十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和市、区委精神为前提。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部署,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第三十二条 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三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第三十四条 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第三十五条 完善层级监督,加大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第三十六条 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第三十七条 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第八章会议制度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武装部部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工作事项;讨论决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通报、研究或审议其他重要事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区人大、区政协和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第四十一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需要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第四十二条 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区长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作出会议安排,报区长确定。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其他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程序提前请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长报告。第四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人员。第四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第四十六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公开报道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道。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控制规模,限制规格,改进会风,提高实效。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会议的统筹协调,严格实行会议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出席人员和参加范围,坚决杜绝陪会现象。坚持务实高效原则,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合并召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简化会议程序,坚持开短会讲短话。第九章公文审批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并签发。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以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文和违规越级行文。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须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须按时书面回复或会签;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沟通协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请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协调决定。报文部门或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办文,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预留足够的审批时间,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要严格把关,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文字关,规范性文件需经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第五十条 区政府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和下发公文,由区长签发。其他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属于副区长分管工作职责范围的,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机构、编制、财政、人事事项的公文和两位及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由常务副区长签发。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或代拟文件,应站在全局高度谋划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和对标对表上位文件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创新举措,务求“短、实、新”,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由部门发文、部门联合发文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能够解决的,照抄照搬国务院、市政府及市级部门文件的,不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推动电子文件的应用,推进网上办公、移动办公。第十章督查考核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区政府领导同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对负责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推动落实。区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清单管理,完善责任制,对市、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按规定时限报告执行、办理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第五十三条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强化督查工作。根据区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督查计划。将市政府大督查和专项督查事项、区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调研决定事项,纳入督查督办台账,督促抓好落实。定期开展全区性督查检查,推动全区性目标任务实现。第五十四条 推进绩效管理,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方式方法。区政府要加强对各部门在重点工作推进、业务实绩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综合评价其全面履行职能的成效,加强对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等方面情况的考核,综合评价其全面工作的成效。第五十五条 有效运用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和行政问责的结果,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改进工作,提升行政效能。第十一章内事外事活动制度第五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切实减少事务性活动,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不出席一般性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会见国内外来宾尽量减少部门领导同志陪同,要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第五十七条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公务接待食宿、用餐、交通等标准。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从严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第五十八条 规范政务新闻报道。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市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减少报道频次,规范字数时长,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区政府局级、处级(含非领导职务)领导同志每人每年出访不超过1次(不包含香港、澳门),分管外事、商务的区政府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含经停),出访日程须安排紧凑,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出访日程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安排参观游览活动和与公务无关的休闲旅游活动,不安排迎送。区政府和政府序列部门领导同志年度出访计划经批准后,除市委组织部组织境外培训可调剂使用外,不再临时安排出访。第六十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按天津市政府和区委规定程序报批。政府序列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区委组织部、区纪检委、区政府外事办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分管外事副区长、区长审批。部门行政副职领导出访,由区委组织部、区纪检委、区政府外事办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分管外事副区长审批。处级非领导干部参照执行。行政科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按区政府和各部门规定程序报批。科级非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区政府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访回国后,须按规定报告出访情况并在七个工作日后上交个人或团组因公证照。涉外会议和驻区企业邀请外国人来华的签证工作,须经区政府外事办整理汇总,搜集整理审核后报天津市外办批准。第十二章 应急值守第六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第六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务值班系统,严格落实昼夜值班、领导带班制度,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第六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第十三章廉政建设第六十四条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行;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区委批准。第六十五条 加强思想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第六十六条 必须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第六十七条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第六十八条 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依法依纪依规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对打着领导旗号办事的人,各部门一律不准接待,不准提供帮助。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第六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第七十条 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第七十一条 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规范请假报告审批程序。区长离岗、离津外出,以书面形式报区委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后,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书面请假报告,由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市长审批后作出答复。紧急、特殊情况先逐级电话报告,并及时补报正式书面报告。副区长离岗、离津外出,事先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岗、离津外出,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请假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区长审批后作出答复。紧急、特殊情况先逐级电话报告,并及时补报正式书面报告。第十四章 作风建设第七十二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区委相关规定,持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以钉钉子精神把作风建设引向深入,巩固拓展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七十三条 大兴学习之风,建设学习型机关。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化“维护核心、铸就忠诚、担当作为、抓实支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法律法规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把学习成果运用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切实提高履职能力。第七十四条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狠抓落实之风,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区政府领导同志要紧密结合河东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结合河东区“四个之区”建设,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做到不调研不决策、不充分论证评估不决策、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决策。每年每人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至少2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一线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提出对策建议,指导推动工作。第七十五条 考察调研活动要科学统筹安排,合理确定点位,保证一定时间,防止走过场、走形式,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了解真实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切实解决群众最急最忧最怨的现实利益问题。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遵守相关规定。第十五章 附则第七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驻区市管单位适用本规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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