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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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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近年来,各单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区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不断提高。但从近年各级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看,财经法规制度执行不严、财务管理不规范、甚至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一)坚决杜绝“小金库”。各单位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堵“小金库”来源。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严禁将应上缴的收入转入本单位的经济实体或在经济实体报销各种费用,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或设立账外账,严禁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严禁以各种名义虚报支出或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严禁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对账外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股权债权、对外投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立即按规定调整有关会计账簿或追回有关款项,并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坚决杜绝突击花钱。严禁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突击花钱,严禁以任何理由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严禁临时动议决定大额资金使用、项目审批和工程发包,严禁擅自转让、转借、转移、调换国有资产,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购置超出实际需要的办公用品。(三)坚决杜绝用公款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严禁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各种有价证券和代币购物券(卡),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取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用公款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将相关费用转嫁给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二、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四)严格预算管理。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经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预算编制管理,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总体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控一般性支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严格按预算项目、用途和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对年度预算未安排,除涉及民生等区委、区政府批准确需新增的项目外,一律不得追加预算。严格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一律不得列支和报销。(五)严格国库集中支付。严格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大力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严格公务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和现金风险。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除财政部门允许保留的账户外,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六)严格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结余或者结转2年及以上的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单位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利用财政拨款资金对外借款,不得利用往来款项隐瞒实际经济业务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七)规范政府债务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和市、区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依法采用政府债券的方式进行举债,并将债务收支全面纳入预算管理。严禁挪用债券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严禁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严禁违法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三、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八)严格非税收入征缴。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津财综〔2014〕38号),各执收执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非税收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应收尽收;所有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不缴,严禁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和私分非税收入。(九)严格财政票据管理。严格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申领、使用和核销,票据管理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发挥“以票控费、以票促收”作用。严格按照票据的适用范围,规范、合法地使用财政票据,禁止混用或串用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和其他财政票据,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严禁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严禁使用非法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四、严格财政支出管理(十)严格政府采购管理。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采购单位,必须按现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级财政部门的批准。坚持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准,坚决杜绝无预算或超标准采购。(十一)严格津补贴发放。津补贴发放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设置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严禁超过核定的总量发放绩效工资,严禁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严禁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十二)严格“三公”经费等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因公临时出国等经费管理办法,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严禁报销无公函的公务接待费用,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格公务用车管理,严禁超编超标配备车辆,严格控制燃油、修理等费用。(十三)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各单位负责管理的城市低保、残疾人保障、医疗救助、基础养老金、民生工程等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天津市河东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严禁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公用经费、发放职工福利或其他支出,严禁虚报、套取、挪用、挤占和截留财政专项资金。五、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十四)强化资产日常管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加强维护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购置、登记、领用、保管、损坏赔偿等制度。依法设置资产管理账簿,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新购置(或自制)、接受捐赠的资产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入账,严禁账外资产的存在。(十五)严格资产处置管理。按照《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动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管理暂行办法》(津东财行资〔2016〕1号)文件规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行为,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等国有不动产的处置,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按照产权交易法定程序,通过天津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十六)严格资产租赁管理。严格资产使用管理,从严控制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落实资产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对外租赁,必须按照文件规定在报请批准同意后,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各类房屋,租期不得超过3年,租金参照天津市房管局发布的当年《天津市河东区非住宅房屋指导租金》。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不动产对外担保或质押,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国有不动产无偿出借。(十七)严格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等处置收入(包括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和房屋出租所形成的经常性收益等各项国有资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六、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十八)严格财务控制制度。认真履行本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控制制度,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要明确会计、出纳的岗位职责,坚持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与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实行账款分管、出纳和记账分离、定期对账;明确经费报销审批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严格经费报销审批手续,严把财务审核关。加强财务专用章、单位法人名章和经办人名章等财务印鉴管理,印鉴和支票要分设分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格会计稽核制度,明确稽核工作职责、权限,加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审核;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十九)严格规范会计核算。认真执行《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制度,依法开展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严禁违规设置会计账簿,严禁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使用不合规的原始凭证进行列支。坚决纠正公款私存问题,严禁以任何理由将财政资金存入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二十)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进一步明确财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各单位不得任用临时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对不适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会计工作岗位。七、严格责任追究(二十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五不直管”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监督作用,严格制度落实,堵塞漏洞,加强日常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力度,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部门提交整改意见和整改报告;对严重违纪违规的问题,按照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执纪监督力度,把纪律挺在前面,及时审查违反财经纪律的各类线索。(二十二)加大查处力度。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对私设“小金库”、违反预算收支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会计基础管理、“三公”经费控制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严格问责,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使财经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17年7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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