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东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由区金融办拟定的《河东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金融办拟定的河东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加快河东区企业上市融资发展,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7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支持在区注册的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补助  (一)对股改前已进行前置备案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之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对经区金融办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五)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六)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七)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在上述三个市场转板挂牌的,在给予挂牌补助时相应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  (八)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如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给予上市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  原则上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  二、有关部门给予优先支持  区税务部门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7号)的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在安排各类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服务,高效率解决相关问题;区国资委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激励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效应,充分发挥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和上市办工作机制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工作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在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大多数问题在区级层面有效解决,加大企业上市工作推动力度。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各驻区商业银行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引导和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服务力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  上述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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