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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东区加强区级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由区财政局拟定的《河东区关于加强区级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实施办法》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11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关于加强区级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集中有限财力满足“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维护全区稳定大局,坚定不渝地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1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津政办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当前财政收入状况出现好转,各级政府仍要坚持过紧日子,执守简朴、力戒浮华,严控一般性支出,把宝贵的资金更多用于为发展增添后劲、为民生雪中送炭”。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对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硬化地方政府预算约束提出了更高要求。  区委、区政府对财政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19年我区按照财政部及市财政局相关要求,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一般性支出压减工作的通知》《河东区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支出标准的通知》及《河东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差旅费及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文件的通知》,在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我区财政管理工作。目前,我区财政收入形势严峻,收支矛盾非常突出,财政预算管理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部门预算约束力不强,执行中追加调整频繁;二是市场化运作机制不够成熟,支出来源过度依赖财政资金;三是隐性债务规模较大,偿债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增强政府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促进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零基预算编制要求,严格预算追加审批,严禁在法定年初预算和调整预算之外编制各类补充预算或资金安排计划,严禁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和超计划拨付资金,严禁对融资平台公司等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进一步完善资金共担机制,加强债务风险管控,切实维护预算严肃性,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严格预算编制  (一)科学编制预算支出。按照“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要求,统筹各项收入,科学编制预算支出。认真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收支草案。人员经费按照编制内实有在职人员和离退休实有人员、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及定员定额标准和财政负担政策编制。公用经费按定额标准和财政负担政策核定。不得在预算中超范围、超标准安排各项津补贴。“三公”经费要从紧从严,没有特殊因素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预算,且达到年内压减要求。  (二)完善预算编制体系。健全支出标准体系,规范公务支出标准,结合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结余结转规模及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按照优先保障“三保”,保障上级新增政策性支出,保障民生项目,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已经铺开的重点工程的原则安排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总额,确保区本级达到一般性支出压减10%以上的目标,且达到年内压减要求。  三、严格预算执行  (一)强化预算约束力。按照《预算法》相关要求,严格遵守“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先斩后奏”。预算执行中,除区委、区政府批办的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特殊事项外,各部门不得出台配套性文件,不得对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大包大揽以增加支出,不得申请追加经费。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推行专项资金零基预算,科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严格按照《河东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河东政办发〔2017〕49号)执行,以《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7〕74号)为支撑,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做好绩效评价,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所有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资金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经费开支或提高福利。  (三)强化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措施。区财政局主动与各预算单位沟通督促,进一步完善预算执行计划、定期分析的工作机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项目主管单位、具体执行单位,促使各级预算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协同各有关部门,尽快将预算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提前做好专项支出前期准备,确保项目支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和实施进度尽快支出;加快资金审核支付进度,确保“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重点”各项资金按时拨付到位,特别是八项支出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并确保增长。  (四)严格执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河东区进一步加强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积极盘活存量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较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余或者结转资金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者调整用于本单位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经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对年初安排的专项经费,主管部门要于当年9月底(特殊情况至10月底)前提出项目支出的分配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不能按照时间要求提出分配意见的项目支出和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继续形成较多结余资金的项目,一律予以收回相应资金,统筹用于其他重点支出。  四、硬化支出预算约束效力,严格预算追加审批机制  (一)从严控制预算追加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津政办发〔2018〕20号)精神,年度预算经区人大审议批准后,原则上不予办理预算追加。在年初预算之外的追加支出仅限于以下范围:因国家政策调整需增加的区级预算支出;突发公共应急事件需增加的区级预算支出;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新增重点项目。  (二)严格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对年初预算中没有安排,符合上述条件确需追加的支出,按照《河东区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管理规定》,由申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区领导严格把关并审批后,向区政府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经区财政部门提出调查意见和建议,申请资金为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报主管财政工作的常务副区长签批后拨付;申请资金为3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须附会议纪要)后,并报主管财政工作的常务副区长签批后拨付;申请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须附会议纪要),并报主管财政工作的常务副区长签批后拨付。  年度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发生新建单位开办、编制内增人、抚恤金发放、离休干部医药费,以及因国家或本市政策变动引起的基本支出增支事项,可向区财政局申请追加经费,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审核后统筹安排。各部门因新增工作任务需要增加的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  会议费和培训费等经费,原则上不予追加,由部门从其年初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推进整合部门专项资金。推进跨部门资金清理整合,拓展专项资金统筹调剂空间。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津政办发〔2018〕20号)要求,在专项资金总体规模不变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部门职责分工、发展方向等因素,分大类整合专项资金,归并规模较小、使用方向雷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资金;取消已经到期、不符合公共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压减违规使用、绩效不高、结转较大的专项资金,实现“一笔专项管一类事情”。强化财政资金的“现金流管理”理念,依据项目进度科学预测分期现金流,合理安排、统筹调度预算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资金沉淀等问题。有关部门不得对区级事权范围外的事务大包大揽;除重大灾情、疫情、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等事件外,凡与区级事权不直接相关的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受理,退回处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区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强化责任,积极支持配合区财政局履行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职责。区财政局联合区审计局做好财政收支和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结合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2018-2020年),加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及审计力度。通过全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和促进河东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建成“四个之区”,打赢“六场硬仗”,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刀刃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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