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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0年8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4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84号)文件精神,促进河东区民办教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中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具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监管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河东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教育、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应急、卫健、政务服务、网信、街道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依法审批登记。审批机关要严格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审批。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进行招生。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处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办学。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完善管理规定。重点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宣传、收退费管理以及学科类培训机构备案公示、组织竞赛、教学内容和时间等行为,对竞赛、排名等情形做出禁止性规定,制定招生简章或广告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具体办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招生行为,要按照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入学(园)合同,严禁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学生或家长报名;要明确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地点开展办学活动;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教学时间段内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收费要与教学安排相一致,民办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或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学费的时间跨度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管理规定》,做好校舍安全管理。  (三)强化年检年报。要根据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办学行为要求、广告备案办法、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办法和评价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年检。严禁向未成年人传教。发现语文、数学、英语、物理等学科培训的教学内容超出国家课程标准或者学生所在年级教学大纲的,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对建成五年以上的校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每年做一次校舍安全鉴定,对鉴定为C级的校舍要及时进行提升改造。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规定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民办教育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完善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民办教育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信息公开。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涉及学生、教师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知晓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通过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公布培训机构信息。要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五)严明各项纪律。切实加强幼儿园、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要严肃幼儿园、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相关人员责任。要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幼儿园不遵守《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小学不遵守课程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河东区成立民办教育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教育、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发改、公安、应急、消防、卫健、政务服务、住建、网信、各街道等为成员单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区教育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的联系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要及时总结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要针对相关工作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着力推进,必要时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二是建立检查巡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检查巡查制度,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检查巡查情况。如在检查巡查中发现民办教育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纠正或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协同治理。  1.教育部门职责。是民办教育机构规范管理的牵头部门,依法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学前教育或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机构,同时要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监管;做好办学行为督导检查。  2.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做好相关登记(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民办幼儿园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检查巡查,及时纠正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违规现象,禁止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供餐服务;及时将经营异常的民办教育机构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依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托管、儿童临时看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负责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对违反价格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价格举报、投诉。  3.人力社保部门职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加强对服务民办教育机构的劳务派遣公司、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好民办教育机构中的劳务纠纷处理。  4.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的价格备案。  5.民政部门职责。做好社会组织法人的管理;做好民办教育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6.公安部门职责。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规范管理,按照河东区推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16条相关措施加强安全监管,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密切关注经营异常的民办教育机构,防范涉嫌非法集资或其他犯罪行为。  7.应急部门职责。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配合教育、人社部门协调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察、管理和处罚;对民办教育机构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8.消防救援机构职责。依法督促监督管辖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民办教育机构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开展火灾的处置与救援,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9.卫健部门职责。指导民办幼儿园做好幼儿膳食营养;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对新审批民办幼儿园进行卫生评价,及时将评价信息推送至教育部门;指导民办教育机构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教育机构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民办教育机构做好突发、新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校园安全事故中的伤患人员。  10.审批部门职责。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设立、变更、终止等相关工作,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  11.区委政法委职责。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协调各相关部门推进重大涉校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1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指导督促民办教育机构开展校舍结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民办教育机构对校舍安全使用开展自查,并督促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13.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及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对校园造成污染;对已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对校园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政策指导。  14.网信部门职责。督促教育、人社部门落实校园网络安全指导监督责任;指导协调民办教育机构的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加强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依法依规做好网上有害信息处置,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15.各街道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对未经许可或登记擅自开展教育活动的,应当责令停止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畅通信息沟通。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全区民办教育监管工作决策部署、进展情况、矛盾问题、实际现状等信息“上传下达”的部门,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国务院、天津市以及河东区研究部署的民办教育工作任务、指示要求、交办的问题事项要及时、快速传达至成员单位,对于各成员单位民办教育监管工作开展情况、面临问题、所遇困难等要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汇报。畅通各种信息渠道,整合利用微信工作群,实现信息资源的即时共享、实时传输、随时调用。  (二)建立预警机制。要统一监管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统一行政执法,坚决制止和惩处民办教育领域内的违法行为。区教育局要不定期对在全区范围内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进行随机检查,同时接受各种途径的举报和投诉,对于检查和举报中涉及相关部门行政执法的问题要以提示单形式向相关部门反馈,相关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文字形式进行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将上升为黄色预警提示,同时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如在3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仍未答复,则上升为红色预警提示,同时上报区政府主要领导。  (三)健全问责制度。民办教育牵扯千家万户,涉及百姓切身利益。对在监管过程中敷衍了事、推诿扯皮,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的,对问题突出、被国家或市级通报、被媒体曝光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对依法依规办学表现突出的民办教育机构给予大力宣传,引导民办教育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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