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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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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8〕11号)要求,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一、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四)普查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协调和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河东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田金萍  常务副组长:于 强  副 组 长:徐庆保  区政府办公室   吴 杨  区统计局   王红刚  区发展改革委  成   员:王存召  区委宣传部   徐卫权  区武装部   刘伟健  区政府督查室   韩 显  区发展改革委   韩启明  区国资委   苏 梅  区商务委   韩 正  区建委   李文生  区科委   孙德华  区卫生计生委   丁晓峰  区合作交流办   钟 巍  区金融办   李耀兵  区编办   杜永青  区楼宇办   王文阁  区综治办   丁 杰  天津站区办   张 娟  区统计局   姚 莉  区财政局   夏敬雄  区房管局   郑若兴  区教育局   谢晓红  区民政局   谢金来  区国税局   魏 国  区地税局   薛志和  区人力社保局   党新锁  区行政审批局   武 伟  区文化和旅游局   徐德芳  区市场监管局   刘成哲  规划河东分局   王崇德  公安河东分局   吕昀轩  大王庄街道办事处   常宏生  大直沽街道办事处   叶 亮  中山门街道办事处   陈治光  富民路街道办事处   胡云峰  二号桥街道办事处   赵金勇  春华街道办事处   王 祥  唐家口街道办事处   王 虹  向阳楼街道办事处   孟 洁  常州道街道办事处   刘 剑  上杭路街道办事处   孔祥明  东新街道办事处   阎培芬  鲁山道街道办事处   张海峰  天铁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以及普查工作的推动指导和督促检查。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吴杨同志兼任。  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职责分工  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经济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及时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区编办负责及时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区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区房管局负责提供物业管理和已备案房地产中介企业名录;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规划河东分局负责协调普查用电子地图有关事项;区综治办、区行政审批局、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建委、区教育局、公安河东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合作交流办、区金融办、区楼宇办负责做好普查方案规定范围的普查组织推动工作;区武装部负责协助区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开展普查工作。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原则,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四、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需由地方负担的部分,由市和区分级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普查所需经费,也要列入本部门年度业务工作预算。各级普查经费要按时拨付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本区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规范统一。规范使用国家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贯彻国家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落实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完善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协调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18年5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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