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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东区规范土地整理成本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河东区规范土地整理成本管理工作方案》已经河东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0年6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规范土地整理成本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41号)、《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18〕20号)等文件规定,按照2020年4月11中共河东区委常委扩大会议相关精神,为进一步强化从严治党,完善政府性资金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加强我区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土地整理成本管理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区涉及土地收购征拆的所有项目,包括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等各类土地资源整理项目。 二、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构成 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由前期费用、补偿费用、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工程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构成。 (一)前期费用,包括评估、现状调查、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污染治理、权属登记、制图、编制策划方案、配套道路方案及管线综合方案等费用。 (二)补偿费用,包括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三)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为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四)工程费用,包括临时绿化和看管、砌建围墙(围挡)、洒水降尘苫盖、土壤环境整治修复、配套道路及配套市政管线、保证周边小区通行的必要小区路等费用,以及为满足土地出让需要,依据规划实施的管线切改、修建临时道路、平整场地、填土及填海造陆等费用。 (五)财务费用,包括通过省(市)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以及2016年前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所发生的财务费用。 (六)管理费用,指土地管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用。 (七)其他费用,包括法律咨询,诉讼、策划等费用,以及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时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整理储备成本取费依据 (一)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的前期费用、补偿费用、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依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并随国家及我市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对于成本费用未明确标准和放开的,应履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等程序;不能履行上述程序的,应符合市场价格。 (二)2016年以前土地储备项目融资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6年以后按政府债券发行利率执行。 财务费用和看管费用自实际支付日起至审核进件日止,并延长6个月计算。 (三)土地整理储备项目的管理费用按照国有、集体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8‰提取。 (四)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实施公开招投标的,最终以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确定的金额为准。 四、完善土地整理成本联审流程 (一)成立区土地整理成本联合审核组。区土地整理成本联合审核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住建委分管副区长、金融局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住建委、区规资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金融局、区金贸园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共同落实关于土地整理成本审核相关文件的要求。土地整理成本联合审核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联审组办公室),联审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委,具体负责联合审核事项的组织实施。 (二)土地整理部门制定土地整理前期的可行性报告和基本概算,确定项目投资单位。报区土地整理成本联合审核组审核后,联审组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项目许可审批。经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申请项目审批立项。 (四)编制项目成本预算。区级地块需由投资单位在整理初期编制土地整理成本预算。 (五)项目预算评审。聘请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评审机构(或评估机构)对土地整理成本预算进行评审。 (六)联合审批项目成本预算。由区土地整理成本联合审核组对土地整理成本预算进行审批,联审组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投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审批,经批准后,项目投资单位具体实施土地整理工作。 (七)资金来源联合审批。对于土地整理所需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债券、银行贷款、财政借款、企业委托等资金来源,需经区土地整理成本联合审核组审核,联审组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八)编制土地整理成本决算。项目投资单位编制土地整理成本决算,已报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市住建委等相关单位批准预算的原则上不得超出原预算,因征地拆迁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成本决算超预算10%(含)以内的,土地管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须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批准;成本决算超预算10%以上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按照市政府批复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 (九)土地整理成本决算审核。土地整理完成后由整理单位作为土地整理成本决算审核实施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土地整理成本决算审核报告,审核费用纳入土地整理成本。土地整理成本决算审核报告作为出让地块成本核定的依据,在审议出让地块时作为必要附件。在申报地块出让时,将上述土地整理成本决算审核报告一并报送。 (十)组织进行联合审核。投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将土地整理成本决算审核报告报区联合审核组,联合审核组进行联合审核,联审组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十一)组织土地整理成本立项审计。土地整理工作完成后,根据区政府委托,区审计局对土地整理项目成本进行立项审计工作,并聘请指导第三方组织土地整理成本审计,出具土地整理成本审计报告,报区人民政府。 五、严格土地整理资金拨付程序 为加强政府性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区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备案机制。 (一)严格依照土地整理成本预算,对属于政府债券、银行贷款、财政借款、企业委托、上级部门拨款等形成的资金使用,均需履行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备案程序。 (二)严格资金使用流程。 1.各投资单位需使用土地整理资金时,由投资单位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需详细列明用途及金额),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备案后方可拨付。 2.各征拆实施单位需使用土地整理资金时,由征拆实施单位向投资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需详细列明用途及金额),经区投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备案后方可拨付。 3.各投资单位、征拆实施单位分别填写《投资单位土地整理资金使用情况月度统计表》、《征拆实施单位土地整理资金使用情况月度统计表》,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报送投资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 4.投资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分别汇总《投资单位土地整理资金使用情况月度统计表》、《征拆实施单位土地整理资金使用情况月度统计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区财政局。 5.《投资单位/征拆实施单位土地整理资金使用情况月度统计表》要真实完整统计政府债券及隐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资金来源总量,投资单位资金使用、拨付、结存,征拆实施单位资金使用、结存等情况。 (三)建立政府性资金管理使用台账。根据《投资单位/征拆实施单位土地整理资金使用情况月度统计表》,区财政局要建立政府性资金管理使用台帐,同时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将《投资单位/征拆实施单位土地整理资金使用情况月度统计表》报送区委、区政府。 (四)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区财政局加强对政府性资金使用的系统风险安全性分析,强化分析结果运用,于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向区委、区政府报送《政府债务风险分析报告》。 六、其他事项 (一)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融资成本涉及财务费用分摊的,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资审〔2014〕16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实施公开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三)前期土地开发费用,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用于与储备宗地无关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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