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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关于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河东区关于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已经河东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关于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河东区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政务阳光透明,密切政府群众关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重大民生的事项,有关部门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需要公开报道的应在会议方案中作出说明;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涉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的事项。 第四条 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六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安排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列席的会议,由会议承办部门或议题申报部门提出参会代表人数和名单,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二)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办会议部门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河东区政府关于利益相关方代表、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列席有关会议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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