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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河东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由区生态环境局拟定的《河东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6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个作战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8〕18号)有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柴油为燃料的施工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机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工程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等) 2.农用机械(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3.工程辅助机械(如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一、工作目标 根据所划定的河东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 二、禁用区划定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本方案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额定净功率大于或等于37kW时,烟度值不得超过0.5m-1,额定净功率小于37kW时,烟度值不得超过0.8m-1;排气中不能有可见烟)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等四类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河东区总面积39.63平方公里,全部为禁用区。 三、管控要求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判定为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烟度值超过0.8m-1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禁用区内工业企业禁止使用高排放叉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主要任务 (一)实行新开工机械申报。拆除、教育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筑、城市道路、城市垃圾清运、市政(含地下基础设施、桥梁)、地铁、铁路等新开工工程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各街道,应在机械使用前20日向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申报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填写工程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卡(附件2)。(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各街道) 工程施工方在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各街道申报后3日内向区生态环境局申请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系统账号与密码,并登录系统(网页公众端登录地址为http://www.taep.org.cn:8281/)填报施工工地相关信息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责任部门:工程施工单位) 工程建设单位与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各街道负责监督施工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督促施工方按时填报。(责任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各街道) 河东区生态环境局将指导施工方登录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施工方填报完毕并提交审核,区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由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区生态环境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提供技术支持(附件4)(生态环境局进行过尾气排放检测,且距本次申报的时间未满一年的,可免于申请;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检);区生态环境局接到委托后7日内对其提供技术支持,发放该机械的二维码标识录入检测结果。若检测结果合格,则允许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作业。若检测结果不合格,将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各街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备查。(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各街道) (二)实施在用机械排查和改造。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各街道对拆除、教育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筑、城市道路、城市垃圾清运、市政(含地下基础设施、桥梁)、地铁、铁路、农业、工业企业等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查,督促未申报机械信息的施工方或非道路移动机械自有企业分别填写工程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卡(附件2)、工业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卡(附件3),并向区生态环境局申报。 工程施工方或企业在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各街道申报后3日内向区生态环境局申请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系统账号与密码,并登录系统(网页公众端登录地址为http://www.taep.org.cn:8281/)填报施工工地相关信息或企业相关信息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责任部门:工程施工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自有企业) 工程建设单位与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各街道负责监督施工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督促施工方按时填报。(责任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各街道) 河东区生态环境局将指导施工方或企业登录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施工方填报完毕并提交审核,区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由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区生态环境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提供技术支持(附件4)(生态环境局进行过尾气排放检测,且距本次申报的时间未满一年的,可免于申请;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检);区生态环境局接到委托后7日内对其提供技术支持,发放该机械的二维码标识录入检测结果。若检测结果合格,则允许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作业。若检测结果不合格,将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辖区内工业企业按时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治理工作。(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 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各街道在6月底前将施工工地中在用的且未登记申报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进行申报,并集中时间委托区生态环境局对其提供技术支持。(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各街道) (三)各街道开展巡查检查。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安排网格员对辖区内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巡查。发现未申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时反馈至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督促其进行申报。巡查过程扫描二维码标识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各街道反馈至区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予以通报,积极配合行业主管责任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做好整改。(责任部门:各街道) (四)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检查力度,生态环境局配合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不定期对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抽查,对未进行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督促其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尽快申报检测,对不符合本方案管理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支队依法予以处罚。(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各街道、区生态环境局) (五)强化技术监管能力。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系统,实现机械信息的申报、管理功能信息化、动态化、可视化。利用电子标识等手段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监管能力。 五、计划安排 (一)部署阶段。各责任部门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部署,由区生态环境局进行汇总后向区政府进行专题汇报。 (二)实施阶段。各部门落实责任及任务要求。6月底前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将工程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卡(附件2)反馈至区生态环境局;6月底及年底前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申报及专项检查工作;全年持续开展非道路机械排查和排放检测工作。 (三)总结阶段。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于每月5日前反馈阶段性工作总结。12月31日前,各责任部门总结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和经验成果,由区生态环境局进行汇总后向区政府进行专题汇报。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会、区教育局、区人防办、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各下属单位、各建设施工单位的督导检查和服务指导。各责任单位应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专人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任务。各责任部门落实1名责任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推动落实工作,落实1名责任人负责信息报送、联络组织督查工作,并于6月20日前反馈相关人员信息至区生态环境局(附件1)。 (二)强化部门职责。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汇总各部门、各责任单位排查台账和工作进展情况,完善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提供技术支持,配合责任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教育局、区人防办、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监督行政管理范围内各建筑集团及在河东区的建设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方案要求,按时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工作。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教育局、区人防办、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方案中的各项工作,定期将本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强化督查检查。区生态环境局定期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开展联合检查,牵头组织区级责任部门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四)强化追责问责机制。各责任单位按照要求履行职责。各行业主管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时申报施工工程内未登记申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时进行申报的将进行追责问责。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负责填报信息的准确性,信息填报错误,后果由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承担。区生态环境局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财政局做好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检测的资金保障工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方案《河东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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