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河东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河东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7年12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防控体系,形成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的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20号)、《河东区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方案》(津东政办发〔2017〕27号)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机关、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债务单位”)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性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政府债务是指市财政转贷我区的政府债券。 债务风险事件分为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和政府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包括: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市财政转贷给我区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政府或有债务风险事件包括: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债务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本预案不适用于除上述政府债务外的其他债务,各债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四)工作原则 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明确责任、信息共享、集中决策、协调配合、加强预警、及早应对、措施得力、维护稳定的原则。区政府对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明确各部门职责,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其他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建委、区市容和园林委、区金融办、区房管局、区审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债务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政府债务的管理科室及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债务风险预警防控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二)单位职责 1.区财政局履行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相关事项,及时收集了解债务风险情况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区房管局等作为债务单位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部门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及融资平台等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区发改委负责评估全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 4.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区政府金融办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6.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监测及信息报告 各债务单位要指派专人归口负责本单位债务和资金平衡计划管理,及时更新管理台账,对本单位债务风险实行动态监测;定期排查风险隐患,从而提前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对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债务本息、可能出现债务风险问题应当提前3个月以上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专题报告;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力争在事发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报告的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区财政局要做好统计分析,通过资产负债率、借新还旧率等风险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对重点单位、重点领域、重点时间段进行重点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提示债务单位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政府报告预警结果。对债务单位可能出现债务风险问题应当在收到债务单位的专题报告后立即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风险事件的时间、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及时向债务管理(应急)领导小组和区政府报告。 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要及时进行研究,决策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视具体情况提出是否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按全市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 (二)防范措施 1.强化债务管理,严控债务规模。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新增政府债务通过向市政府申请代发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年末政府债务余额应控制在市财政下达的年度管控限额以内,区财政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限额管控及执行情况。 2.提升偿债能力,降低债务风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逐步增强财政综合实力。整合利用现有土地资源,提高出让土地增值收益,增强债务偿还能力。通过出让现有储备土地、积极组织收入、控制新建项目规模、合理安排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 (三)分类处置 1.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券由区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券资金使用单位是政府债券偿债责任主体。债券资金使用单位按照政府债券使用偿还协议规定的当年到期政府债券本息情况,积极筹措资金,按时将债券本息缴入财政国库,确保按期偿还政府债券本息。 2.政府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今后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债提供担保,对存量担保债务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根据可安排财力等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四、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由区政府按以下分类来确定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一)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区政府通过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仍无法足额偿还当年到期政府债务本息,政府债务本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应偿还政府债务本息50%以上,且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其他债务单位统筹各类资金仍无法偿还政府或有债务,全区政府或有债务本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全区应偿还政府或有债务本息50%以上。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导致全区债务风险失控。 3.区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二)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区政府通过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仍无法足额偿还当年到期政府债务本息,政府债务本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应偿还政府债务本息40%以上(未达到50%),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受到严重影响。 2.其他债务单位统筹各类资金仍无法偿还政府或有债务,全区政府或有债务本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全区应偿还政府或有债务本息40%以上(未达到50%)。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导致政府信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申请市政府救助的。 3.区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三)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区政府通过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仍无法足额偿还当年到期政府债务本息,政府债务本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应偿还政府债务本息30%以上(未达到40%),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仅能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其他债务单位统筹各类资金仍无法偿还政府或有债务,全区政府或有债务本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全区应偿还政府或有债务本息30%以上(未达到40%)。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导致政府信用受到较大影响,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的。 3.区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四)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债券资金使用单位无法足额偿还当年到期政府债务本息,政府债务本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应偿还政府债务本息超过20%(未达到30%),需要区政府通过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偿还政府债务本息,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后,除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其他必要的政策性支出受到严重影响。 2.其他债务单位无法偿还政府或有债务,全区政府或有债务本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全区应偿还政府或有债务本息20%以上(未达到30%)。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3.区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五、应急处置措施 (一)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当出现上述债务风险事件时,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研究决策化解债务风险措施;并根据风险等级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政府债务发生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时,一是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偿还政府债务;二是区政府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优先用于偿还政府债务;三是必要时可以处置一定数量的政府资产筹措资金偿还。(2)政府或有债务发生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时,一是通过平台公司间调剂资金共渡难关;二是与债权人协商,申请债务延期。 2.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政府债务发生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时,一是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偿还政府债务;二是区政府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全部用于偿还政府债务;三是处置政府资产直至筹措足额的偿债资金;四是向市财政申请调度资金或提前安排以后年度转移支付,并向市财政申请救助;五是调减政府投资计划,调减额度应不低于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50%。 (2)政府或有债务发生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时,一是启动单位偿债应急预案,处置企业资产、债权、股权等直至筹措足额的偿债资金;二是与债权人协商,申请债务延期,或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债务重组;三是在督促债务单位及时偿还债务外,区政府按分类处置办法,根据财政承受能力情况,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对其进行救助;四是债务单位不得新上投资项目,暂停可以缓建的建设项目。 3.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政府债务发生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时,一是由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报区政府审批同意,报市政府备案后,启动财政重整计划;二是区政府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和通过处置政府资产直至筹措足额的偿债资金;三是向市财政申请救助;四是立即调减政府投资计划,调减额度应不低于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80%。 (2)政府或有债务发生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时,除采取Ⅳ级(一般)、Ⅲ级(较大)政府或有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一是债务单位要压缩公用经费、清理控制人员福利开支,除保基本支出、基本运转经费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还政府债务;二是区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债务风险单位,加强债务风险单位财务管理,帮助制定实施债务风险化解措施。 4.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政府债务发生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时,除采取上述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政府债务风险应对措施外,一是压缩公用经费、清理控制人员福利开支,除保基本支出、基本运转经费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还政府债务;二是立即停止所有政府投资计划;三是提出相关处置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2)政府或有债务发生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时,除采取上述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政府或有债务风险应对措施外,一是企业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二是提出相关处置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是区政府对债务单位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二)财政重整计划 政府债务发生Ⅰ级(特大)、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时,或者全区政府债务付息支出超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区级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区级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区级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市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全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向市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 6.改进财政管理。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联络员,指定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必须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债务单位要建立与债权人固定联系方式,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互通应急处置信息。 (二)人力保障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时应安排专人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并抽调专业人员、法律顾问等组成专家组和法律顾问组,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三)资源保障 加强储备土地、项目资产等偿债资源管理,确保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能够实现有序处置,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四)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七、应急终止及后期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经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政府债务风险处置后,各单位要对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积极开展善后工作。首先债务单位要向债权人作出完善债务管理工作的书面情况说明,重新建立政府信用;其次总结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执行债务预警机制、更多渠道地筹集偿债资金,落实债务责任,制定具体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八、责任追究 对因债务管控不力、违法违规融资及担保承诺引发突发事件的相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更新和解释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后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十、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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