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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河东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党办发〔2013〕5号)和《市外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外办〔2013〕16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照此执行。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区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举措,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因事定人的原则,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确保全区各领域各层次对外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开展。二、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管理具备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批准循因公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一)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属于退(离)休人员的;(三)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四)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国家工作人员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六)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七)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遵守纪律、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三、完善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做好量化管理(一)计划报批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严禁安排考察类或空泛式交流的出访,不得安排重复性出访,不得安排没有具体合作项目、单纯以开眼界、长见识为主要目的的出访;严禁安排与出访任务和国外培训专题无关的活动。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本部门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送区政府办(外事科)。报送的计划包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前往国家或地区、组织及参加培训团组和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等,同时上报本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实际执行情况。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团组总数不得超过前一年总量。(二)量化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2年内不超过1次,5年内不超过2次。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三)计划审核和执行各单位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量化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总量,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并报上级领导审阅同意后反馈区外事部门。计划内团组出国(境)时,应逐案报批,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组团单位要在本单位、本部门计划出国(境)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在报批中说明。四、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和审批(一)审核审批部门职责我区局级人员参加或组织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请示报市外办进行审核,市外办提出拟办意见,按审批权限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市委或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将审批结果转市外办,由市外办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我区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参加或组织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需以请示公文报区政府和市外办进行审核审批。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外事部门出具同意派出函或请示公文转市外办,市外办审核审批后下达出国(境)任务双跨团组回复函、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参加或组织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单位需在上报的出访请示中明确出访任务和出访身份,必须注明“本次任务为本单位已获批准全年计划总批次X批中的第X批次,总人次X人中的第X人次”,并附出访经费审核意见、市外办下达的双跨团组回复函、培训任务计划批件、组团单位公文、在外活动日程、团组名单、外方邀请函、河东区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国(境)预审审批表等。(二)审批原则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日程须安排紧凑,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1.国家和天数要求。出访团组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2.团组人员要求。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员不得超过6人。严禁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已离(退)休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任务。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组织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时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经停不得超过2天(含抵、离当日),并须在出访请示中写明。3.境外邀请要求。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非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对台工作名义或应海外侨团邀请出访。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中资企业)邀请出访。4.境外执行任务要求。⑴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出访期间,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住宿舒适安全即可,不追求奢华。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用餐应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⑵避免在往访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往访。⑶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团组要对商定的公务活动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对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实。⑷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三)严格控制和管理双跨团组组织双跨团组包括双跨类培训团组须事先征求市外办的意见,严禁组织考察性、无实质性或营利性双跨团组。确需派遣相关人员参加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有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下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应列入派员单位本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不得参加未列入计划的双跨团组。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团出访。(四)压缩出国(境)培训团组从严控制出国(境)培训团组,压缩出国(境)培训项目。严格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精心组织国外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禁安排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活动,包括到培训所在地以外的考察活动。严禁安排培训专题与组团单位和参训人员主管业务不符、与拟前往国家或地区优势领域不符、与境外培训机构专长不符的培训。不得组织无明确培养目的或参训人员主管业务不同的国外培训。(五)严格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证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回国后,应在7天内将所持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按现行具体规定,交外事部门统一保管。如:公务护照交区外事部门集中上缴市外办统一保管,公务普通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由区外事部门集中保管,市外办定期会对管理单位进行证照核查。相关单位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市外办要依据有关规定注销其因公证照,并暂停其单位和个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六)规范使用中介组织机构组织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单位和部门要规范使用中介组织机构,不得通过中介组织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严禁以任何形式购买或变相购买邀请函,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为团组安排在外期间的公务活动。市外办与财政部门会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使用中介组织机构情况进行检查,使因公出国(境)渠道与经费在有效监管下运行使用。(七)信息公开成果共享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本单位因公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内容包括: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情况。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凡未按规定执行信息公开制度、群众反映确有问题或在请示件中未注明公示情况的团组,市外办不予审核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费用。(八)出访报告制度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交由团长签报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同时抄送市外办,并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出访报告。出访报告内容应包括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团组出入境准确时间,访问行程与申报行程是否一致,团组成员所持证照是否按时上缴,有无违法外事纪律现象等。财务收支要列出经费来源。逾期不报的单位或个人,市外办将暂停审核审批组团单位和团长本人出国执行任务。五、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7号)执行(区属事业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相关单位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出国(境)计划,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扩大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驻外机构、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六、严格执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把关问责机制相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切实把好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关。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自觉执行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出访任务和有关规定组团派团,严禁弄虚作假。出访请示件签发人对组团和派团负有直接责任,要严格审核把关。在出访请示件审核审批过程中,市、区外事部门要求作出书面补充说明的,有关说明须由该出访请示签发人或其委托人员签发。组团单位要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和培训。团组回国后应及时提交出访报告。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在外期间,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并由派出单位及时通报市外办,如遇人员滞留国外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外办和人事部门报告。 2014年12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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