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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河东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6年12月30日经河东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2017年1月4日 -1- 天津市河东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河东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3〕1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13〕6号),结合河东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党中央的决策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三、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第二章组成人员和职责四、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 -2- 任、局长组成。五、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六、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七、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区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八、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其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九、贯彻国家和本市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兼顾,实现区域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十、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十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教育, -3- 推动就业,调节收入分配,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十二、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有关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并积极运用听证、论证制度。十六、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人民政府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十八、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 -4- 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规定。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第六章深化政务公开二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扩大公众参与,回应社会关切,创新公开形式,畅通政府与群众沟通渠道,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二十一、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制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民计民生、具有全局性和综合性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二十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继续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资源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5-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二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二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二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二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二十九、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廉政准 -6- 则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于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三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公务接待、公款出国(境)、公务用车管理、财务管理等规定,切实加大预算公开力度,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第九章会议制度三十一、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三十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通报、研究或审议其他重要事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 -7- 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四、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需要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五、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区长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作出会议安排,报区长确定。三十六、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其他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程序提前请假、换人,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长报告。三十七、根据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某一方面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人员。三十八、区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公开报道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道。新闻稿须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重大事项须报区长审定。 -8- 三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控制规模,限制规格,改进会风,提高实效。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会议的统筹协调,严格实行会议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出席人员和参加范围,坚决杜绝陪会现象。坚持务实高效原则,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合并召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简化会议程序,坚持开短会讲短话。第十章公文审批四十、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以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不得以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名义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四十一、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涉及到的请示事项,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或裁定。四十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副区长、区长签发。 -9-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或报区长签发。四十三、对涉及两个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有关领导审批;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审计、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四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签名的,视为同意。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四十五、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照抄照转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各部门及天津市、天津市各部门文件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属于部门年度工作安排部署的,不再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要严格控制公文篇幅,清理各类简报,提高公文处理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发扬“短、实、新”优良文风,切实增强文件的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做到文风端正、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练、格式规范。第十一章内事外事活动制度四十六、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切实减少事务性活动,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不出席一般性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 -10- 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会见国内外来宾尽量减少部门领导同志陪同,要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四十七、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每人每年出访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招商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领导同志1个任期内出访不超过2次或两年内出访不超过1次。出访团组总人数不超过6人。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含经停),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严格按照批准行程出访,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和线路,不得擅自增加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出访日程安排要紧凑,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安排参观游览活动和与公务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年度出访计划,经区外事部门汇总,报市外事部门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不临时安排区人民政府领导出访。四十八、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区外事部门报主管副区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批准。部门的副职领导出访,由区外事部门审核,报主管副区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批准。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访出差要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核销报销在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不得接 -11- 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或接待单位摊派或转嫁费用。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访离抵津时,不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前往机场、火车站迎送。第十二章应急值守和请示报告制度四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五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务值班系统,严格落实昼夜值班、领导带班制度,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五十一、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五十二、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区长请示,经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离津外出,须提前3天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区长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返津后,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销假并汇报情况,重大问题要向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报告。第十三章纪律和作风 -12- 五十三、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讲政治、讲原则、讲大局,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自觉与党中央和市、区委保持高度一致。五十四、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区委批准。五十五、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五十六、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十七、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改进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每年到基层调研要确保2个月以上时间,每年每人要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提出对策建议,指导推动工作。调研活动要科学统筹安排,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不走马观花,不浅尝辄止。要简化调研安排,深入基层要轻车简从。五十八、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津党 -13- 办发〔2016〕37号),贯彻从严标准,坚持以上率下,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执行调查研究、会议活动、文件简报、出访出差、公务接待、新闻报道、办公用房、公车管理、社会兼职等各项规定,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贯彻执行,弛而不息加强作风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四风”问题作为一项长期重大政治任务,突出讲政治、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觉悟,强化政治担当,时刻对标看齐,推进作风建设不断迈向新水平。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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