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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东区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商务委、区发改委、区统计局拟定的《河东区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河东区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下发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市政府批转下发的《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07〕32号)和《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8〕4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河东区节能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遵循市政府实施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工作的总体原则,区各责任部门(区节能降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公共机构以及市、区重点耗能企业要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层层负责、社会参与、结果公开,奖惩分明的要求,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逐级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组织实施  建立评价考核组。由区商务委、区发改委、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区节能评价考核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单位对全区节能工作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健全逐级评价考核机制。区各责任部门、街道依据本实施方案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街道特点,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进行逐级评价考核。  三、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区各责任部门、街道和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1、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经信委《2010年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工作要点》(津经信节能〔2010〕1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市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点》(津机管发〔2010〕22号)和《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津机管发〔2010〕34号)以及区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2010年主要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安排意见的通知》(东政发〔2010〕8号)和区政府办公室《转发河东区2010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0〕21号)、《转发区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安排意见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0〕35号)中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区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价,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承担目标责任部门、街道不核算该项指标。   2、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承担目标责任部门、街道、重点能耗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价,满分为60分。承担目标责任部门、街道满分为100分   3、对荣获市级以上奖项和日常材料报送、参会情况做适当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具体加分标准另定)。   4、评价考核涉及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区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评价考核中含有不可比因素的,评价考核对象应在实施评价考核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评价考核组,经区评价考核组同意后可合理扣除。   5、责任部门、街道对所属系统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内容和方法可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参照本方案自行确定,并报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考核结果   评价考核结果依据实际量化得分情况进行核定。评定结果分为完成(80分以上)、基本完成(60至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共3个等级。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至94分)、基本完成(60至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或未完成节能目标)共4个等级。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约束性考核指标,未完成节能目标,考核结果均为未完成等级。   (五)市重点用能企业、有关公共机构(不含区节能降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等重点监测单位,参照本考核内容每季度向区节能办报送节能工作小结(下季度初月20日前),每半年进行一次节能目标和措施完成情况测评,并将工作总结和测评结果报送区节能办(每年7月底和转年1月底)。   四、评价考核程序    (一)参加评价考核的责任单位、街道和重点耗能企业对上年度节能工作开展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区评价考核组,对照本方案附件所列评价考核项目,在自查报告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评价考核组将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对评价考核对象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   (三)区评价考核组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对评价考核对象的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评价,核定评价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中旬之前报区政府评定。   (四)综合评价考核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评价考核组向社会公布。   五、奖惩措施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单位,结合全区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责任单位,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责任单位,应在结果公布1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报告,区评价考核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重点耗能企业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应将整改措施报告报送区评价考核组;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区商务委下达强制实施能源审计通知书。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责任单位,区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对其所属系统新建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区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其扩大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和新增项目用地的核准和备案。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企业,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附件:1.河东区各有关责任部门、街道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3.重点监测单位年度节能工作总结提纲  河东区商务委员会河东区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河东区统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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