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东区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6日
政策文号:河东政发〔2009〕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河东区“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河东区“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加大政策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帮扶力度,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拓展渠道,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第一条 筹集财政资金,联合社会资金,扩大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规模至1亿元,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第二条 加快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运作,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创办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再争取1-2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 第三条 加强政银企合作,积极协调与各类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和贷款授信协议,拓宽合作范围,搭建融资平台。 二、稳定就业,帮扶困难企业和职工渡难关 第四条 做好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落实“四补、四降、两缓、一协商”等政策,指导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 第五条 建立困难企业重点监控报告制度,加强对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严格裁员报告制度,建立用工变化预测预报制度,帮助企业制定落实稳岗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措施。 第六条 启动特别培训计划,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利用半停产的间歇期、设备闲置期,组织职工开展轮岗、转岗培训,稳定形势;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做好技能人才储备工作,控制登记失业率在4%以内。 第七条 建立40个大学生见习基地。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面向全市高校,与天津工业大学联合举办2场以上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年内力争安置普通高校和大中专毕业生1500人。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收档案管理费,对困难企业减免人事代理费。 第八条 依托新项目建设和就业容量大的企业,力争安置8000人;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安置3000人,给予社保补贴政策;社区就业3500人,给予社保及岗位补贴政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2200人,给予社保及岗位补贴和小额贷款政策;就业载体及公益性岗位安置1800人,给予市财政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九条 年内计划培训社会需求大的相关专业2600人;培训后领取职业技能证书的人员由90%提升到95%,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 第十条 组织招聘会不少于50场,提供岗位不少于5000个;力争为滨海新区输送4000人;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召开4场以上招聘会。 三、加强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经营效益 第十一条 对外贸企业开展集中走访服务,其中对47家支柱外贸企业和重点联系企业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制,及时解决问题。帮助外贸企业争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天津市外贸发展基金”等资金支持,以及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等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选择2户最具成长性的企业进行上市前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20家鼓励型中小企业,做好认定扶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全年完成培训管理人员不少于200人次。 第十四条 建立河东区中小企业网,为中小企业搭建产品供求、招商引资、技术合作平台,筛选信息化示范企业,推动形成信息化服务联盟。 第十五条 合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将现有161项审批事项缩减为122项;压缩办理时限,企业新设立联合审批现场办结率达到100%,投资类项目核准、备案审批时限由42天、37天缩短为31天、25天;行业管理类审批推行“一审一核”制。加强审批服务,行政审批中心24小时值班,六日开门接件,首席代表24小时开机,随时为企业服务。 四、统筹安排,扶持加快重点行业发展 第十六条 盘活40万平方米闲置资源,竣工24万平方米公建设施,按照“金贸河东”产业定位,大力引进金融、商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优化产业结构。 第十七条 在天津音乐学院周边营建一批音乐文化设施,扶持培育音乐艺术专业市场;筹备成立河东区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成立沽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年内认定区级高新技术企业30-50家,选拔推荐一批市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设立河东区科学技术创新奖。 第十九条 设立2000万元科技资金,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资金扶持。其中,设立600万元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400万元科技成果立项及为国家科技部、市科委立项匹配资金。建成并运营1个海归科技园,建设5个企业研发中心、1-2家专利成果转化基地。 第二十条 组织春季和秋季两次房屋交易会,推动商品房和二手房市场交易。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加快建设12个120万平方米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竣工11万平方米。 五、放宽条件,鼓励创办各类经营主体 第二十一条 扩大市场主体,支持发展契约制、虚拟制、相互制、有限合伙制等新型企业设立;允许自然人和各类法人申请民办非企业机构进行工商登记;支持企事业法人设立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第二十二条 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内资企业以其公司股权作为出资,组建内资公司或向本市注册的内资公司投资。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可关联延伸和跨行业核定;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不核定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简化登记手续,支持国有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简化变更手续,简化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手续。对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允许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即可进行工商登记;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申请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允许零出资进行工商登记,余额部分分期缴足。 第二十六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放宽个体工商户行政区划核准条件,个体工商户可随资产转让其字号名称,取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年有效期制度。 第二十七条 除保留国家规定收取的企业注册费外,取消一切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取消一切费用;对兴办市场的投资者,取消一切费用。 第二十八条 设立9000万元奖励基金,加大对符合河东区产业政策的新引进企业、房地产公建开发企业、品牌楼宇、特色楼宇、经济园区主办者及入驻企业的奖励力度,同时设立功勋企业奖、外商投资明星企业奖、民营经济十大行业排头兵奖,奖励贡献突出企业。 六、规范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十九条 严格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向企业收取的管理、交易、手续、代理等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在2009年内一律减半收取。 第三十条 完善收费公示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在收费场所、地点公示经营性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登记(审核)证》,亮证收费,公布标准,接受监督。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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