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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东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食安办拟定的《河东区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7日 河东区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流动摊贩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一、河东区范围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流动摊贩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流动摊贩均应按照备案的经营项目在划定的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开展经营活动,并不得经营《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六条所列的食品和销售食品添加剂。二、食品流动摊贩限时限地管理应遵循“从严管理、疏堵结合、便民利民、控制数量,定点定时”的总原则,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具体要求如下:(一)应当以充分利用空置场地和集贸市场早晚间空档时段设置为主,原则上不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确需设置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二)应符合城市环境容貌秩序管理标准,不影响交通,不占压盲道,不影响群众工作和休息。其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1、避开广场、窗口部位、敏感区域和居民楼下、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2、党政机关驻地、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外;3、距离主干道口不小于50米;4、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三、食品流动摊贩限时限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各街道办事处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本辖区食品流通摊贩限时限地有关规定。(二)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对拟设置点位区域进行实地查看,广泛征求有关意见建议。(三)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应当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四、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市场监管部门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划定区域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依法备案监督管理。及时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抽检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同时,要定期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无证经营行为,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管理工作。结合辖区实际,划定食品流动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引导食品流动摊贩集中到划定的区域内定点、限时经营;做好对划定区域及周边环境的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对划定区域外经营、划定区域内超时经营食品摊贩进行疏导和清理;对发现的本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卫生、市容、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工作。五、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撤销已设定的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街道办事处或原批准部门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退出。附件:河东区食品流动摊贩划定的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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