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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教育局拟定的南开区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方...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区教育局拟定的《南开区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开区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1号)和《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托幼点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6〕49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区民办托幼点规范管理工作,特制定《南开区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努力适应新的改革发展形势,认真谋划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配合,强化责任担当,以崭新的工作局面,服务美丽学府、幸福南开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民办托幼点规范管理工作。   (二)部门配合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民办托幼点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做好指导与服务。   (三)规范有序   加强对工作过程的管理,制定和严格执行合理的工作流程,并不断完善,确保操作规范,责任到位,管理有序。   三、组织领导   成立分管街道工作的副区长为组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为副组长,各街道、教育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南开分局、消防支队、安监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全面推进相关工作。   成立各街道、教育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南开分局、消防支队、安监局主管领导组成的工作推动小组,健全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   四、工作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民办托幼点的审核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1.指导、督促辖区内民办托幼点在招收幼儿前到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   2.负责辖区内民办托幼点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举办民办托幼点的基本要求,认真审核相关条件,符合要求可以备案的,在备案地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同时将备案信息报送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   3.对安全、卫生等工作存在隐患的民办托幼点,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相关要求的,在政府网站予以通报,并联合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4.要会同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定期检查民办托幼点,加强管理和监督,督促民办托幼点做好安全、卫生等工作。   (二)区教育局负责民办托幼点的日常教育教学指导   1.规范机构名称。大门前要有醒目的民办托幼点标志,不得擅自用“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名称命名。   2.规范接待室或来宾区。民办托幼点出入口应设立接待室或来宾区,并与幼儿学习、活动区隔离。   3.检查幼儿活动室面积。每班幼儿活动室生均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幼儿人数要与房间面积相适应。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4.检查生活设施情况。配备的桌、椅、儿童床等应符合儿童年龄特征和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尖角、裸露在外的铁钉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安全缺陷。   5.检查各类玩具图书。应安全、卫生、无毒,玩具、图书数量基本保证幼儿活动需要,玩具架、图书架等须安全、牢固且便于儿童取放。   6.检查保育员数量与幼儿人数是否匹配。   7.指导保育员的工作。   (三)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民办托幼点的食品安全   1.检查炊事员的餐饮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和业务培训证明,督促定期体检。   2.检查食品卫生安全情况。   3.检查食堂基本情况,对内设食堂的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    4.检查、督促、指导民办托幼点做好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留样、餐饮具消毒等工作。   5.检查是否存在使用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禁止行为。   (四)区卫计委负责对民办托幼点进行卫生指导   1.对在相关部门注册或申请备案的民办托幼点,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评价工作,出具卫生评价报告。对取得资格的托幼点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   2.每年举办民办托幼点卫生保健人员相关培训,指导卫生保健人员开展每日晨检、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巡查,检查定期开窗通风,定期清洁,定期消毒等相关工作记录。   3.每年定期开展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年度岗位健康体检,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取得“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4.每年定期开展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监督检查民办托幼点是否查验新入园(所)幼儿“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5.监督检查民办托幼点是否落实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五)公安南开分局负责民办托幼点的治安防控工作   1.检查楼梯、走廊及其他安全通道设置是否合理,有充足的照明,疏散标志明显,确保畅通。   2.检查出入口、主要通道以及幼儿活动、用餐和睡眠区域是否安装了高清摄像头,且摄像头能够正常使用。   3.检查门卫值班室是否安装了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将民办托幼点出入口视频监控点和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   4.检查是否聘用了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   5.检查是否配备有防暴头盔、防护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安全钢叉等防卫器械。   6.检查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聘用有吸毒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者。   (六)区消防支队负责民办托幼点的消防安全工作   1.对具有消防监督管辖权的单位检查场所周边的防火间距、设置楼层、安全出口数量、安全疏散宽度、安全疏散距离、房间疏散门的设置等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场所内厨房等特殊场地是否依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对具有消防监督管辖权的单位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   3.对具有消防监督管辖权的单位检查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相关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定期组织师生开展消防培训及消防演练,是否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4.对于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上场所,检查是否取得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5.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其消防监督管辖权之内的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区安监局负责民办托幼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指导街道办事处对托幼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街道办事处为托幼点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指导与服务。   2.协助街道办事处对民办托幼点举办者、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五、实施步骤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此项工作分两步实施。   (一)准备与部署   1.研读文件,根据操作要点,制定托幼点备案工作的相关文本(供备案部门参考):   《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申请表》   《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举办者登记表》   《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负责人登记表》   《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花名册》   《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备案表》   2.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   3.各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政策法规,领会文件精神,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人。   (二)操作与实施   1.告知条件并下发要件    街道办事处按照《南开区民办托幼点备案提供的材料目录》的内容,告知民办托幼点的举办者前期准备工作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发放《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申请表》《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举办者登记表》《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负责人登记表》《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花名册》《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等,指导举办者填写。填写后报送至街道办事处。同时按照目录要求提交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健康合格证、岗位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使用有效证明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履行审核与备案手续    各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各类幼儿看护点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分类制定管理工作方案。 2016年   1月   1日前   已经在街里注册的学前教育服务点,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符合条件的可备案为民办托幼点。其他各类无证幼儿看护点,也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符合条件的可备案为民办托幼点。   各街道办事处对备案的民办托幼点,核发《南开区民办托幼点备案证书》和全区统一制作的“民办托幼点标志牌”,并将备案信息报送区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和安监等部门。   六、具体要求   (一)明确重要意义   做好民办托幼点的规范管理工作是确保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迫切需要,对于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建立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新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本着对学龄前儿童安全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做好民办托幼点规范管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道办事处要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承担此项任务的主责部门,切实担负起负责民办托幼点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和安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民办托幼点的日常工作指导,切实履行服务与指导职能,形成全区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的工作氛围,确保民办托幼点安全规范运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抓好推动落实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根据职责范围,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思路与举措。各街道办事处要拿出本辖区内民办托幼点备案工作的具体方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民办托幼点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与服务。   (四)抓好日常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区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定期检查民办托幼点,加强管理和监督,督促民办托幼点做好安全、卫生等工作。对安全、卫生等工作存在隐患的民办托幼点,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相关要求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备案地政府网站予以通报。区相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各类民办托幼点制定分类管理工作方案,督促民办托幼点做好安全、卫生等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对民办托幼点实行年检制度,备案有效期为1年,动态管理,年检合格者继续备案。对于新增民办托幼点,实地踏勘,随时备案。   区教育局负责将民办托幼点纳入南开区学前教育发展联盟,与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开展“手拉手”活动,共同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和研究,共享优质资源。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民办托幼点的食品安全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定期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检查,并为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指导服务。   区卫计委负责对民办托幼点进行卫生指导,定期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检查,组织开展保育员和卫生保健人员参加的相关业务培训。   公安南开分局负责民办托幼点的治安防控工作,定期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检查,并为民办托幼点提供相关指导服务。   区消防支队负责民办托幼点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检查,并为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指导服务。   区安监局负责民办托幼点的安全工作,定期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检查,并为民办托幼点提供相关指导服务。   (五)建立考核机制   研究制定对民办托幼点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对民办托幼点每年进行1次考核评比,优秀者给予扶持奖励,引导和促进民办托幼点健康有序发展。对安全、卫生等工作存在隐患的民办托幼点,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相关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在街道网站予以通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引导和促进民办托幼点健康有序发展。   区政府加强对民办托幼点规范管理工作的过程管理和检查指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区绩效办负责监督各相关责任单位的工作成效,并实施有效的推进策略。   附件:1.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申请表   2.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举办者登记表   3.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负责人登记表   4.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花名册   5.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6.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备案表   附件1    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申请表    托幼点名称    坐落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所在楼层楼 房屋性质     □商用  □民宅 房屋权属  □自有  □租赁 办学规模  个班,可容纳幼儿人数  人 举 办 者    负 责 人    工作人员  人 真实性保证:我保证,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真实准确。 举办者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举办者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像片民  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电   话   邮箱   注:附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负责人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像片民   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电   话   邮箱   注:附身份证、健康合格证复印件  附件4    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花名册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住址  聘任岗位  备 注                                                                                                                                                                    附件5   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像片民  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电   话      邮箱      注:附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6南开区XX街民办托幼点备案表 托幼点名称  坐落地址  举 办 者   联系电话  举办者身份证号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备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备案表同时报送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检委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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