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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科室、所(队)、中心、协会: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暂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跨部门联合监管的相关规定,就构建武清区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制定本方案并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局成立以局长刘延岭同志为组长,副局长宋颖川同志为副组长,审批科、企管科、食品科、商广科、竞争执法科、法规科、市场科、药械科、药化科、标准化科、质量科、计量科、特设科、12个监管所所、稽查大队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监管科。二、工作目标局相关各部门依职权对依法施以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以及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加强监管,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对当事人行政备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为实施相应限制,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三、工作流程(一)信息产生、递送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生《市场监管系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事项目录》中规定情形,将信息生成机构、当事人基本情况、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内容、措施实施机构、法律依据等内容填入《市场监管系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传递单》中,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传递单递送到措施实施部门。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平台上线前,采取纸质方式递送,平台上线后,依据平台功能调整工作流程及递送方式。(二)信息接收措施实施机构收到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确认属本部门职责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系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事项目录》要求的,应出具《市场监管系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传递单接受回执》,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三)实施惩戒措施收到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的措施实施机构根据目录规定的内容,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资格限制等措施,将信息录入相应数据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时,根据信息对当事人进行相应惩戒。(四)争议解决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各相关业务条线机构共同研究决定。四、工作要求(一)各单位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作为建立信用监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各职能机构应确立联络员,并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二)各职能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业务科室在完成好本科室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的同时,积极对市场监管所予以业务指导。(三)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责任分工定期向局对口科室上报有关情况(含统计数字)。各相关科室要按照责任分工定期向委对口处室上报有关情况(含统计数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归口汇总情况,并上报市市场监管委。附件:《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暂行办法》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16日附件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天津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跨部门联合监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对依法施以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及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协同监管是指市场委(局)内职能机构(以下简称信息生成机构)查处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其他职能机构(以下称措施实施机构)配合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措施或者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加强监管。联合惩戒是指市场委(局)内信息生成机构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措施实施机构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根据信息记录对当事人行政备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为实施相应限制。第四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包括信息产生机构、监管惩戒措施实施条件、措施实施机构、措施内容、法律依据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药品安全黑名单等名单管理制度纳入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目录。第五条各职能处室、院、所、中心及稽查总队(以下简称机构)应当依职能分工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内容目录。目录应当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进行调整。第六条各机构应按照目录中规定的职责、内容和条件,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第七条各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发生目录规定的情形,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递送到措施实施机构。第八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应当包括:1.信息生成机构;2.当事人基本情况;3.行政处罚或监督检查结果信息;4.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内容;5.措施实施机构;6.法律依据;7.办理时限;8.措施实施机构需要的其他信息。第九条信息生成机构递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并与行政执法档案内容相一致。第十条措施实施机构收到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第十一条收到协同监管信息的措施实施机构应根据目录规定的内容,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资格限制等措施。收到惩戒信息的措施实施机构应将信息录入数据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时,根据信息对当事人进行相应限制惩戒。第十二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各相关业务条线机构共同研究确定。第十三条各职能机构应当派专人负责协同监管及联合惩戒工作。第十四条协同监管工作作为工作考核事项纳入相关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附件:1.市场监管系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事项目录2.市场监管系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传递单3.信息接收回执附件2市场监管系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传递单信息生成机构措施实施机构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内容反馈时限法规依据当事人基本信息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住所(住址)行政处罚或监督检查信息备注制作人:制作时间:盖章附件3市场监管系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传递单接收回执今收到(单位)传递的关于对(当事人)采取(事项)的《市场监管系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传递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系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事项目录》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对市场主体进行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规定》要求的内容。本单位予以接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盖章年月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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