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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开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街道、有关单位:现将《南开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2024年6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开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培育更多市场主体,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和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有关规定,结合南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政府给予贴息,用于支持在南开区注册经营的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第四条南开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设立1000万元,由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委托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申请创业贷款提供担保。第五条受托担保机构应将担保基金与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其利息收入应按期转入创业担保基金,接受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的监督检查。担保基金不足时,区财政局应及时予以补充,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政策落实。第六条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如达到90%以上的,经报区政府同意,可最高扩大到10倍。第七条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的代位清偿总额和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达到10%的,停止经办银行新发放由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经采取措施进行追偿或补充基金,有效加强管理控制贷款风险后,经办银行向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申请同意,可恢复发放由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第三章各部门职责第八条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照职责相互协作、共同完成。第九条区人社局负责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包括:条件审查,材料审核,建立贷款申请受理台帐,并报受托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审核;负责对经办银行报送的贴息资金明细表进行核对,按季度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时负责指导各街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对各街道审核通过的创业担保贷款材料进行复审。第十条受托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管理运作,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受理区人社局资格审核同意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并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核实审查,对确认符合担保条件的提交经办银行,同时与经办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出具放款通知书。承担担保贷款的担保代偿责任,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不能归还所欠本金的,受托担保机构以创业担保基金承担担保责任,向经办银行代为清偿,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受托担保机构承担代位清偿责任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包括:与借款人协商,帮助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发送催收通知书;对合同到期后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及其反担保人发送律师函;依法处置抵押物;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依法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区财政局负责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每季度申报的贴息资金复核无误后及时拨付。第十二条经办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对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发放贷款。建立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资料,在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时,向借款人进行贷款催收,向区人社局和受托担保机构提供借款人欠款情况。对财政贴息的项目,经办银行按季度将贴息资金报区人社局。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第十三条在我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三)具有南开区户籍或在南开区创办经营实体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实际经营地需与注册经营地一致(有合法异地经营许可的除外),二者不一致的,需变更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四)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第十四条在南开区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三)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第五章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还款方式期限、利率第十五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40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根据借款人资信调查、还款能力、经营项目等实际情况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第十六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2年,具体期限以经办银行审核确定。经办银行认可,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第十七条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六章担保机制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及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可以实行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或者受托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第十九条反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还款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月工资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并由反担保人提供本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单》、《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三)反担保人及其配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受托担保机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条原则上允许区内的创业园、孵化器、产业园、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等平台为其管理服务企业提供反担保。第二十一条对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受托担保机构有其他要求的除外):(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三)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第二十二条鼓励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共担风险,贷款损失具体分担比例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通过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一般不得高于80%。第七章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所需材料第二十三条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的初审材料:(一)借款人创业企业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三)借款人名下不动产登记证、汽车行驶证原件及资产清单;(四)经营地有效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五)反担保人有效身份证、本市户口本及工作证明;(六)反担保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单》、《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原件;(七)借款人及配偶、借款人所属企业、反担保人及配偶银行征信报告。(八)根据重点就业群体身份,申请人应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二十四条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的初审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二)小微企业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招用员工花名册;(三)新增招用员工《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告知单》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四)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初审材料通过后,按照区人社局、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的要求提供其他材料。第八章创业担保贷款审批程序第二十六条创业担保贷款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区人社局在收到借款申请人递交申请后,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创业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确认无误后提出初审意见;(二)区人社局将借款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受托担保机构。对不需提供担保的,可直接报送至经办银行;(三)受托担保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反担保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担保证明;对无法调查到相关信息及与调查到相关信息不符的不予提供担保;(四)经办银行根据区人社局和受托担保机构出具的审核确认证明发放贷款。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经办银行建立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资料,内容包括按照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经办银行所需的个人资料及保证措施材料。第九章贷款管理第二十七条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后要按季度进行跟踪,了解创业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监测借款人整体信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担保基金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受托担保机构要定期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主营业务、资产情况等进行跟踪,分析评价还款能力,并对发现的风险采取控制措施。第二十八条对创业担保贷款出现逾期的,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应及时进行催收和追偿,经对未及时归还的借款人,将借款人的逾期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区人社局记入人社信用记录,并暂停其享受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由担保基金担保的,一经发现逾期,及时报告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逾期超过90天仍未偿还的,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及时代偿贷款本金。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第二十九条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托担保机构向区人社局、财政局提出确认坏账申请,经区人社局、财政局批准后核销坏账,创业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约定比例承担坏账责任:(一)借款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第十章贴息管理第三十条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方式。借款人开始付息后,经办银行按季度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后,向区人社局申请,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复核,复核后按程序拨付贴息资金。第三十一条鼓励受托担保机构减免借款人担保费。鼓励经办银行聚焦第一还款来源,通过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第三十二条对经办银行向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以信用或其他形式担保发放的创业贷款,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财政贴息。第三十三条下达的中央和市级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奖补资金分配办法另行制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类科目列支。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有骗取、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停止发放并追回贷款和贴息。对恶意骗取套取贷款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按职责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区人社局、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使用、催收及其它必要内容进行管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本办法实施后,如市有关部门调整政策,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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