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创意产业招商奖励暂行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8日 政策文号:河东政发〔2009〕2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加快创意产业发展和创意园区的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加大创意产业的招商力度,拟定此招商政策。  第二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为河东区引进符合要求的创意企业,通过创意办和财政局的联审认定或与创意办签订相关协议,均享受本招商政策。  第三条创意产业招商范围:广告、规划及建筑设计、研发设计、咨询策划、动漫、网游、演出娱乐、传媒、出版、时尚设计等创意行业。  第四条对引进创意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于注册资本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兑现。  第五条对为河东区引进创意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以被引进企业第一个经营年度纳税留区税收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于企业纳税之月起计算的第十三个月清税兑现。  第六条对为河东区引进创意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所引进的创意企业注册资金累计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注册资金累计超过6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注册资金累计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七条鼓励任何单位与个人为创意园区招商引资。支持创意园区与招商单位和个人建立合作关系,促进双方以佣金制签订相关合同,加快招商进度。  第八条区创意办和区财政局负责政策的实施与解释。  第九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实施时间暂定一年。二○○九年四月八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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