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华街域物业服务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春华街域物业服务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服务企业持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居民满意度,现就春华街道街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符合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要求,并在春华街域内服务超过1年以上,且做出重大贡献的。第三条 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听从街道、社区党组织安排部署,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汇报相关内容的。第四条 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中,积极响应街道、社区发布的通知、公益事项等举措,并配合完成相关活动的。第五条 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全面履行相应职责的。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各类创建活动中表现出色,被区级及以上新闻媒体表彰,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考核认定中达标的。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满意度较高的。第九条 在物业服务工作中,严格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以上九条规定,表现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视情况给予宣传报道、荣誉称号等举措,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受到3次(含)以上宣传报道、2次(含)以上荣誉称号的,记入春华街域物业服务企业红名单,并下发本街域范围内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各业主委员会,建议优先作为本街域物业服务备选企业。本办法自2020年3月4日起施行春华街道办事处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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