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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区审批局拟定的《蓟州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蓟州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区审批局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1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项目早投产、早见效,现就我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实施范畴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主体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且具备验收条件后,依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通过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按照“一口进件、统一受理、集中验收、一口出件”的办理方式,统一组织消防、规划、环保、人防、气象、市容园林、交通、水务、档案和供水、供热、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多个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业验收及配套验收。联合验收包括在本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一二”工作机制,即“一套登记表、一份承诺书、两验终验制”。(一)联合验收配套事项。办理联合验收的配套验收事项包括:供水工程配套验收、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配套验收、排水工程配套验收、燃气工程配套验收、供电工程配套验收、通信配套工程符合国家标准验收等。(二)联合验收专业事项。办理联合验收的专业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和根据法律法规明确具体规定需要验收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三)联合验收其他事项。涉及水利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工程等需办理的竣工验收事项。二、联合验收条件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通信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自检报告、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已出具监理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二)消防、环保、人防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或监测,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四)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五)已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六)填写完整相关专业报表,并提供相关文字说明材料。(七)涉及供水、供气、供电等建设工程已具备相关条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八)涉及通信设施的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标准。三、联合验收办理流程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制”和“两验终验制”,即由区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分两个阶段完成全部验收事项,其中,第一阶段完成各项配套验收事项,第二阶段完成各项专业验收事项。具体办理流程是:(一)申请联验。联合验收依申请进行。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成立验收组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清单,建设单位按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承诺书。(二)一口进件。综合窗口统一接收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凭证,经初审后分别送达各相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反馈至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补正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三)统一受理。各部门(单位)确定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综合窗口对联合验收涉及的相关事项,在天津市行政许可与绩效管理计算机系统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在线监管平台上统一受理,启动联合验收工作,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并将有关申请材料电子版上传至系统,传送给有关部门(单位)。(四)联合验收。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后,与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根据项目的个性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的总体或部分同步并行开展现场踏勘、现场查验、现场检测等,并填写联合验收综合登记表。每个阶段的联合验收由综合窗口组织,从启动赴现场开展联合验收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五)出具意见。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后,各部门(单位)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批准文件或验收证明;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综合窗口统一汇总,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综合窗口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复验工作。(六)一口出件。对联合验收合格的相关事项,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将相关文件送达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通知建设单位,凭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领取相关文件。综合窗口同时将联合验收相关证明文件扫描到计算机系统,建立电子档案,传送给相关部门(单位),各相关部门(单位)分别完成纸质文件存档备案。四、工作分工(一)组织受理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要按要求设立联合验收窗口,作为联合验收咨询、接件、补正、受理、出件等环节的全程服务窗口,同时,负责组织召集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验收,做好联合验收的超前辅导、统一组织、综合协调和效能监督等工作。(二)配套验收工作。自来水、电力、供热、燃气、排水、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业务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参加做好联合验收工作。(三)专业验收工作。消防、规划、环保、水务、人防、气象、档案、市容园林、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区联合验收工作的统一要求,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建设项目进入联合验收流程办理。涉及专业设备验收的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四)验收备案工作。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完成联合验收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充分认识我区实施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积极主动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全力推动我区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做到依法合规、整合简化、保证质量、高效服务。(二)加强协调沟通。区审批局要与项目建设单位主动对接,积极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参加联合验收,对项目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做好指导服务工作。要加强部门、单位、企业间的沟通协调,建立机制,主动协调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认真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按照全区统一部署要求,抓紧启动,迅速落实,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将工作落实到位。对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全部组织实施联合验收。对具备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按自愿原则组织实施联合验收。(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联合验收日常管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建设项目验收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联合验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综合绩效考核。附件: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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