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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津市蓟州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津市蓟州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蓟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津市蓟州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一、专项应急预案是我区预防和处置重大灾害的规范性文件,对提高各级部门应急管理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好专项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防范与处置并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落实专项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等工作机制,组织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演练检验预案,用预案指导实践。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沟通、密切配合,按照预案确定的职责任务,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和保障工作,并将配套工作方案或保障预案及时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三、各镇乡街、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严格落实资金、队伍、物资装备等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加大应急宣传、培训、演练和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的投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先应急、后算账;先救人、后分责;先抢险、后协调”的原则,第一时间启动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定期对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蓟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突发污染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工作原则1.2.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保障公共安全尤其是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为本预案的主要目标。既要依靠科学,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又要加强保障措施,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1.2.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大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处理,实行由蓟州区政府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时配合的管理机制。根据污染事故类别、事态发展情况实行四级预警、四级响应,对重大突发事故的报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1.2.3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处理有机结合,按照战时的要求,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机防范水平。1.2.4系统联动,科学应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预案中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应步调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突发事故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作用。1.3编制依据1.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噪声污染事故、辐射污染事故等)及其衍生造成的突发性事件。1.5术语解释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根据事故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1组织机构2.1.1.1领导机构成立蓟州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对事故的全过程负总责。指挥长:常务副区长秦川副指挥长:蓟州区环保局局长吴晓齐2.1.1.2指挥机构分四级设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指挥系统。事故发生,即自动生成蓟州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视危机情况启动对应的应急方案,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紧急响应、救援。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由主管区长担任总指挥,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各预案涉及部门领导组成,预案涉及企业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列席。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日常工作机构,依照工作职责处置。2.1.1.3日常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吴晓齐办公室副主任:田辉李华玉成员: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站长区环保局法宣科科长区环保局污控科科长办公室下设环境监测组、现场监察组、综合协调组、检查督导组、宣传教育组,分别负责具体工作。2.1.2组织机构职责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安排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和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根据危机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保持整个应急预案网络通信畅通,随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通报事故现场态势。执行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2.2队伍编成任务2.2.1快速反应力量2.2.1.1现场监察组组长: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队长任务:负责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做好环境污染事故接警、出警工作,保护事故现场,进行污染源调查,执行事故处理决定。2.2.1.2技术咨询组组长:区环保局污控科科长任务:利用已建立的档案资源,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支撑。提供环境污染事故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分析污染现状、污染趋势。2.2.1.3环境监测组组长:区环保局监测站站长任务:负责日常性监督监测工作,制订应急监测预案,执行预案并实施现场监测,为应急事故的全过程处理提供主要污染物的定性、定量报告及相应扩散模式,为实施现场救援提供科学依据。2.2.1.4综合协调组组长: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任务:负责做好与天津市环保局、区政府沟通、协调及污染事故的信息上报工作。2.2.1.5检查督导组组长:区环保局法宣科科长任务:负责对各小组职责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为事故处理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事故处理的宣传报道工作。2.2.2基本救援力量2.2.2.1卫生计生部门结合环境污染特性,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2.2.2.2公安部门按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所需,提供警力数量、布控方案、行动措施;交警部门提供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保障;消防部门提供现场处置、防控保障。2.2.2.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事故影响区域群众宣传教育、安抚工作,并做好紧急情况下组织疏散、救治工作。2.2.2.4农业部门提供事故涉及农业、渔业等方面的技术支持。2.2.2.5气象部门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气象条件保障。2.2.2.6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毒气、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等特种灾害事故的控制、置和抢险救援工作。2.2.2.7水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负责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市政管网排水系统排水的控制;负责对水利工程、库区及自用船舶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2.2.2.8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2.2.2.9企事业单位为应急事件的处理提供技术、物资、人力保障。2.3指挥中心设置指挥中心设在环保局。82869001公开举报电话。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82869001(24小时)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设置可根据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适时调整。3预测、预警3.1预警指挥中心在得到可能发生污染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有关领导发出预警信息,并通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同时向环境监察支队及环境监测站发出出警指令,相关人员要求30分钟内组织完毕,出警。3.2预警级别及发布按照环境污染事故可能出现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测分析以及事故认定标准,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大(I级)。IV级:一般污染事故。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III级:较大污染事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因环境污染引发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危害。II级:重大污染事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由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I级:特大污染事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3)人员中毒死亡;4)因环境污染使地方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当可能出现重大、特大污染事故时,区环保局分别启动II级、I级预警,预警信息立即报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领导小组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向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预警公告。同时,通知预案涉及的所有部门作好应急响应准备。当可能出现较大、一般污染事故时,区环保局分别启动IV级、III级预警,预警信息报局领导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并在系统内发布预警公告,事故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好预警及响应工作。预警级别按照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可随时升级或降级。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按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预案响应等级分为四级。事故发生,即自动生成区环境污染事故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视污染情况启动应急方案,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紧急救援。一级,二级响应指挥中心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安排组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和实施;组织所有应急力量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根据危机状态,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人员各尽其职、救援工作灵活开展;根据危机情况,在技术支撑下科学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指挥中心与应急领导小组要保持密切联系,定期通报事故现场的态势,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三级、四级响应,指挥机构按照预案要求调度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因环境污染事故存在不可预见、作用时间较长、容易衍生发展的特点,指挥机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将响应等级升级或降级。4.2信息报送程序与制度按照《报告环境污染事故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建立报告制度。一般和较大污染事故纳入环保部门,按照程序报事故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后,报领导小组及政府相关部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必须报领导小组后,及时报市环保部门。事故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内上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直接派人等方式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人员受害等初步情况。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4.3响应程序4.3.1一般、较大污染事故响应程序第一步,区环保举报中心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警后,立即向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主任汇报,并通知各应急小组30分钟内到达各自岗位,同时完成人员、车辆及装备调度。事故处理指挥中心即时成立。由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下达指令。第二步,接到指令后,现场监察组——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由支队长带领环境监察人员立即执行环境监察联动程序,快速出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保护现场,查找污染源,并对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形成初步意见,及时反馈指挥中心。应急监测组由区环保局监测站站长带领同时到达现场,对事故原因、性质进行初步分析、取样、送样,并做好样品快速检测工作,及时提供科学数据。技术咨询组由区环保局污染管理科科长带领有关专家迅速赶到现场,通过对监测数据分析,提供环境污染事故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提出污染事故定性意见。第三步,指挥中心收到各组信息反馈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召开情况碰头会,研究相关问题、布置下步工作。现场监察组按照有关意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消解、处置工作及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环境监测组制定详细跟踪检测计划,随时调整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综合协调组按照《报告环境污染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要求,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进行速报。第四步,在污染事故现场处置妥当后,综合协调组按照《报告环境污染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要求,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进行确报。现场应急工作结束。4.3.2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响应第一步,污染事故办公室接到群众报警或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后,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即时成立,预案即时展开。指挥中心迅速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应急监测力量集结出警。同时调动各应急相关部门及后援力量做好响应准备。第二步,接到指令后,现场监察组——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立即执行环境监察联动程序,由支队长带领环境监察人员快速出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保护现场,查找污染源工作,并形成初步意见,及时反馈指挥中心。应急监测组在区环保局监测站站长的带领下携带相应应急咨询资料同时到达现场,对事故原因、性质进行初步分析、取样、送样,并做好样品快速检测工作,及时提供监测数据、污染物种类、性质、控制方法及防护、处理意见。并定期发布应急监测简报。技术咨询组由区环保局污染管理科科长负责,迅速召集有关专家到达事故现场,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支撑。提供环境污染事故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分析污染现状、污染趋势。第三步,指挥中心收到各组信息反馈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召开情况碰头会,研究相关问题、布置下步工作。现场监察组立即组织相关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事故分析工作,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并在技术保证的前提下对污染源进行紧急处置,防止污染进一步加剧。现场监测组立即执行紧急监测预案,增加监测人员、设备,调整监测频次、范围,并启动化学品应急分析预测系统,根据不同污染物性质、浓度、毒理、作用范围进行预测分析,对事故出现后,污染源周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急人员进出现场的要求、群众的疏散范围和路线等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技术咨询组根据现场技术力量需要,随时增加技术人员。区卫计委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对人员伤亡或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情况进行紧急救治处理。如污染事故有继续扩散趋势,指挥机构必须及时通告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科学检测、预测的基础上,按照污染物性质,划定需转移群众的范围及转移方向,依靠地方各级政府组织群众转移和疏散。公安部门按照现场指挥机构的指示,迅速展开警力,做好安全防护距离内的警戒工作。交警部门迅速对通往事故发生地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农业、渔政、林业等部门迅速对事故所产生的相关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处理需要,将对人员、物资配备情况进行及时调整。第四步,污染事故基本控制稳定后,现场指挥领导小组将根据专家意见,迅速调集后援力量展开事故处置工作。现场应急结束。以上各步程序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可交叉进行或同时进行。4.3.3扩大应急当污染事故有进一步扩大、发展趋势,或因事故衍生问题造成重大社会不稳定事态,现场指挥领导小组将根据事态发展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可向区政府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请求援助。4.4新闻报道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严格把关的原则作好环境污染事故报道工作。区环保局法制宣教科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不定期的就事故预警信息、事故救援情况、现场调查情况、事故认定意见、应急处理结束等信息进行新闻发布。新闻稿件统一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必要时,由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4.5应急结束经现场监察组连续跟踪监察,环境污染事故已消除或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测组连续跟踪监测,主要污染物质指标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专家组意见,经请示应急领导小组签字同意,发布应急工作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1.1根据现场专家组的科学结论及相应监测意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后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消除污染隐患。同时监测部门提供跟踪性监测。环境监察部门对现场进行看护。5.1.2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应技术支撑部门的科学依据,对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依据行政调解程序进行。5.1.3根据事故认定结论,下达行政处理意见。并对事故进行通报。5.2调查和总结现场监察组根据调查情况形成现场事故调查报告。环境监测组根据监测情况形成完整检测分析报告。技术咨询组根据专家结论及监测意见形成污染事故认定报告。以上报告报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根据各组报告,形成完整事故应急处理报告,报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经审定后,按照程序上报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6相关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设有值班电话一部,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6.2现场应急装备保障现场取证设备:配备一部数码摄像机、一部照相机、一部录音机、防化服、器具各两套。负责人: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队长环境监测站:配备一套便携式采样器具、一套精确应急分析仪器、防化服、器具各两套。负责人: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站长6.3应急队伍保障6.3.1现场应急力量负责人: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队长、副队长。6.3.2现场监测力量负责人:区环保局监测站站长、副站长6.4交通运输保障配备环境监察专用车辆。6.5医疗卫生保障协调卫生部门全力支持。协调人:日常工作机构的综合协调组组长6.6治安、交通管制保障遇到紧急情况,公安部门及时出警。协调人:日常工作机构的综合协调组组长6.7其他保障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需要相应的气象条件以及农业、渔政等部门的技术鉴定作支撑,因此需要相关部门的保障。协调人:日常工作机构的综合协调组组长7宣传、培训和演习7.1公共宣传教育区环保局结合全民环境素质教育工作,有重点的将环境污染事故安全教育、防护知识宣传等内容纳入宣教工作当中。在全区,特别是中、小学校内开展专项教育活动。7.2培训结合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区环保局结合日常业务学习组织不同层次人员的专业培训。7.3演习结合工作要求,区环保局定期组织演练,锻炼队伍。8附则8.1本预案适用于本区所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8.2根据工作需要,区环保局将对预案进行不定期修订和补充。8.3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8.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蓟州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为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到统一指挥、大力协同,将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区应急预案。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1986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3应急任务协助市环保局做好一般、较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和事故原因的处理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市核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和事故原因的处理工作。1.4应急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健全辐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可能对本区造成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5)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2.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4)对我国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2.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注: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2.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注: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2.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注: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3.组织机构及职责3.1组成蓟州区环保局成立核与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由环保局局长担任组长,主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监察支队队长、监测站站长、污控科科长、法宣科科长、生态科科长为主要成员。3.2蓟州区环保局在应急任务主要是:1)组织制定蓟州区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市环保局备案。2)负责向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发现辐射事故或接到辐射事故的报告并确认后,立即报告市环保局,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进入应急待命。3)协助市环保局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4)宣传贯彻国家、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政策及市环保局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要求,组织制订应急预案和行动计划,做好应急准备工作。5)在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积极主动地配合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实施现场环境辐射监测(分析)取样、去污和去污后的监测等工作。6)负责与本地区公安、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取得外部接口单位的支持和帮助。3.3区环保局监察支队的职责3.3.1负责辖区辐射污染源的日常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放射源的现场检查、监管和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污染源单位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管理。3.3.2负责系统内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公开值班电话。3.3.3贯彻生态环境部、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辐射事故应急任务。3.3.4负责本辖区内辐射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编写事故调查总结报告。3.4区环保局污控科的职责3.4.1负责本辖区涉源单位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3.4.2负责完成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3.5区环保局监测站的职责3.5.1协助市局做好应急监测工作。3.5.2贯彻国家环保局、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附属各事故应急监测任务。3.6区环保局办公室职责3.6.1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市环保局报告,安排人员、车辆以及后勤保障工作。3.6.2负责与市环保局及本地区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信息的传递工作。3.2成立现场指挥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协助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4.1.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本地区政府报告,或向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4.1.2在接到核与辐射报警后,根据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准备。4.2先期处置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的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环保局应急指挥部报告。4.3应急期间,必须保证通讯渠道的畅通,联络原则是: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对外口径统一。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穿戴防辐射专用防护服、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和剂量计,采取防护措施。4.5辐射事故评价和报告应急结束后,要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育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5.预防工作加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1)完善监管体系,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辐射污染源检查,完善放射源数据库及监管信息系统,做好Ⅲ类射线装置,Ⅳ类、Ⅴ类放射源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验收,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的发生。2)加强放射源的现场检查、监管和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涉源单位做好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明确职责;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规范的环境监测资料,查找和分析安全隐患,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开展事故分析和风险评价。3)加强放射源的管理,避免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4)建立应急值班制度,确保快速响应和信息畅通。6.应急终止和恢复6.1应急终止的条件1)当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并且已经事故责任单位确认和有关部门同意。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降到规定限值之内。3)事故经处置后,辐射剂量,放射性污染已降到规定的安全限值及污染控制水平。4)辐射事故已解除或造成辐射影响与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5)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6.2应急终止程序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报经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核查批准。6.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6.3.1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应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污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6.3.2应急终止后,还应执行以下行动:1)评价所有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措施;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程序进行修订。7.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DOCUMENT2020122739067349406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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