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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蓟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蓟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蓟州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储备粮,是指蓟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包括原粮和成品粮)。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储备粮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第五条蓟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蓟州区粮食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粮食中心)会同蓟州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拟定全区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粮食中心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财政局负责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市强检费用等进行补贴,加强财务管理,定期监督检查。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蓟州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负责按照相关信贷政策及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八条蓟州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食购销公司)具体负责储备粮的管理,并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储备粮购销、储存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收购第十条储备粮新增收购计划,由粮食中心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发改委及粮食中心会同财政局和农发行共同下达粮食购销公司,由粮食购销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粮食中心应当将储备粮新增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储备粮达到新增收购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二条储备粮收购价格由区政府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收购价格加合理的收购费用,由财政局会同粮食中心共同核定。第十三条农发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向粮食购销公司安排收购资金。粮食购销公司及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储备粮收购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第三章储存第十四条粮食购销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储备粮的企业。粮食购销公司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五条粮食购销公司直属企业储存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市、区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十七条储备粮的储存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财政局按月预拨,年度结束后据实结算。储存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有关规定实行定额补贴,即原粮每年100元/吨,成品粮(面粉)每年500元/吨。贷款利息补贴根据财政局审核确认的储备粮实际贷款额和当期农发行贷款利率据实结算。粮食质量强制检验每年两次,强制检验费按照实际储备粮数量每次1元/吨标准结算,由财政局按时足额拨付。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粮情检查制度对储备粮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储备粮储存安全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储粮安全。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品粮业务混合经营;(二)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三)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四)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陈化、变质;(六)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七)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兼并的,其储存的储备粮由粮食中心负责调出另储,并报财政局备案。第四章轮换第二十三条储备粮轮换要按照推陈储新、均衡有序、确保质量和节约费用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轮换方式,并切实加强管理,择机轮换,减少轮换损失。储备粮轮换由粮食中心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发改委、财政局、粮食中心和农发行共同下达轮换计划,由粮食购销公司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备粮总量的25%左右,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定期检测储备粮品质。同时,接受市粮油质检中心每年两次的强制检验。经鉴定为不宜存的,应当及时向粮食中心汇报,由粮食中心会同财政局向区政府提出轮换申请。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在落实轮换差价费用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可依据市场行情确定轮换节奏,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进行。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将轮换情况书面报告粮食中心。粮食中心应当将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报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轮出粮食后,应及时将销售款回笼农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轮入新粮时,应根据收购入库进度从农发行专用账户支取收购资金。第二十七条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及差价补贴按照市有关部门的政策执行。财政局按轮换计划对承储企业轮换费用和差价实行据实拨补。第二十八条储备粮发生的合理损耗,按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由财政局据实拨补,超出部分由承储企业负担。第二十九条储备粮在储存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粮食中心和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核销部分对应农发行贷款由财政局据实补拨给承贷企业,用于归还占用贷款。第三十条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通过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五章动用第三十一条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区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三十二条区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发改委和粮食中心要加强对需要动用储备粮情况的监测,按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议。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动用储备粮:(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储备粮;(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发改委和粮食中心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并向天津市粮食局报告。第三十五条发改委及粮食中心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区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第三十六条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经区政府批准,由财政局核实后拨付。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粮食中心、财政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粮食购销公司及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入库的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二)虚报、瞒报储备粮数量的;(三)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四)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五)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六)发现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八)擅自动用储备粮的;(九)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中心、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退回骗取的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二)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费等财政补贴的;(三)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第四十条发改委、粮食中心、财政局及农发行的工作人员,在储备粮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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