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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桥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红桥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5日红桥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参照《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车改〔2016〕2号)有关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红桥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必须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范围 单位范围为区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改单位)。 人员范围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岗位和人员。 全区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事业编制人员,按照本意见的原则参与改革。 区属国有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参改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全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参改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参改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3.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各参改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在过程中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审核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各参改单位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各参改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 已经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进行规范。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办法、标准或额度 对参改人员实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办法。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由主管部门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从严确定。 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从严核定保留车辆 各参改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 各参改单位内设有老干部服务机构的,严格按每50名离退休干部保留1辆核定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不足50人不予核定,原来没有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或车数少于该标准核定数量的,按原车数保留。 无明确核心业务用途的公务用车不能按业务用车核定,按一般公务用车核定处置。 改革前未配备公务用车的参改单位,不得借公车改革新增车辆。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参改单位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五)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参改单位取消的车辆,由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委托区政府办(公车办)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红桥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王晓亮任组长,区政府办(公车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区政府办(公车办)负责研究制定红桥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实施意见进行审核,区编办负责提供区属事业单位名单。区政府办(公车办)、区发展改革委统筹推动区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主体责任,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各参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各参改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2017 年 6 月 16 日 前,各参改单位的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政府办(公车办)。由区政府办(公车办)、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批。2017 年 6 月 23 日 前,各参改单位根据审批通过的方案,封存此次车改中取消的车辆,车改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办(公车办)备案。 (三)落实各种车辆手续 参改单位必须准备好保留和取消车辆的产权证、行车证,丢失的必须及时补证。属于取消拍卖的车辆,参改单位必须按时做好车辆的年检,不能漏检;车辆有故障的,必须维修至正常行驶状态;因机构改革变更单位名称的必须完成车辆产权变更名称工作。车辆移交前车辆参改单位必须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处理交通违章罚款。车辆处置完成前发生的车辆年检费、维修费等应由车辆产权所属单位负责。因上述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车辆处置任务的,由参改单位负责。 (四)严格保留车辆管理 参改单位要参照区级党政机关车改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公务出行保障方式、操作流程,做好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等财务管理规定的衔接,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参改单位应当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保留的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参照党政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参改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察,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主管部门及参改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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