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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 津红公平竞争审查办〔2020〕3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的通知 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按照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制定《天津市红桥区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商会审办法(试行)》、《天津市红桥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检查制度》和《天津市红桥区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回应制度》,请各成员遵照执行。区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 (区市场监管局代章) 2020年12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商 会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健全审查规则,完善审查机制,提高审查科学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市场监管垄〔2020〕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列入政策制定机关“三重一大”事项,并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制定、合作框架协议签订等事项。第三条 政策制定机关起草的,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在本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出现异议,需要通过会商会审协助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重大政策措施会商会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起草重大政策措施应当首先在本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并由审查部门提出异议的,不得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会商会审。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认为重大政策措施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会商会审的,应当将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起草背景、依据文件、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本单位“三重一大”规定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严格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会商会审建议。会商会审建议是政策制定机关的重要参考,但不能替代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或审查结论。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会商会审建议完成本单位重大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第九条 会商会审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讨论。第十条 参与重大政策措施会商会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红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天津市红桥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检查制度 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健全审查规则,完善审查机制,提高审查科学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市场监管垄〔2020〕9号),制定本制度。二、抽查检查范围各单位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所有需要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均纳入抽查检查范围。三、抽查检查的实施政策制定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本单位相关文件、本单位起草的以政府名义制定的文件和联合发文中本单位牵头的文件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文件、领域,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科室,存在问题的予以纠正。每年11月底前,各单位将抽查、整改情况在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年度报告中予以体现,并上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牵头组织一次抽查检查,检查政策制定机关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全面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并在公平竞争审查年度报告中予以体现,同时以适当方式通报或向社会公开。天津市红桥区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受理回应制度 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和《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的通知》(津竞审办〔2020〕1号),制定本制度。二、受理渠道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应当依托88908890、12315投诉举报平台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三、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我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等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四、投诉举报的处理投诉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本级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一级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上一级办公室分送其本级办公室受理;对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或重大、复杂的政策措施,本级办公室可以提请上一级办公室受理。投诉举报受理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应当与政策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核实,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引入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五、投诉举报回应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机关认为被投诉举报机关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被投诉举报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应当在提出处理建议或结束核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机关制作并送达建议书的,应当同时抄送被投诉举报机关的上级机关。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被投诉举报人名称;2.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事实;3.被投诉举报机关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4.处理建议及依据;5.受理机关名称、公章及日期。其中,第4项规定的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可以包括补做公平竞争审查、废止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修改文件的有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文件的修改情况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建议书模板 被举报人名称:1.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事实;2.被投诉举报机关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3.处理建议及依据受理机关名称(公章)日期(本建议书一式三份,被投诉人一份,受理机关一份,被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一份。)天津市红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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