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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12-30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蓟县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提升突发事件预防控制能力,规范突发事件应对行为,建立健全指挥顺畅、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协调有序、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最大程度降低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1.3分类分级1.3.1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3.2突发事件根据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相互关联,或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1.3.3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家或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和发挥各方面社会力量主观能动作用,力争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努力把应急准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镇乡街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及先期处置工作负总责,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组织开展专业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具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政府职能部门是实施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的主责部门;强化部门、条块、军地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指挥顺畅、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进一步加强与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周边省市、区县应急组织机构的沟通联系,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跨区域、跨灾种突发事件时,确保应急工作有序进行。(3)资源整合,依法规范。依托现有硬件装备和技术储备,充分整合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构建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的应急资源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相应运行机制,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合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推进本县应急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加强预案体系建设,强化预案的层级衔接和实用性、适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确保实效。1.5适用范围1.5.1本预案是本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须以本县应急力量为主体,负责处置的一般及较大突发事件。本县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按《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服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1.5.2适用于发生在其他地区,按市政府统一调派,需由本县参与预防控制或处置的突发事件。1.6应急预案体系本县应急预案体系由七类应急预案构成:(1)总体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是本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做好应急管理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某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3)部门应急预案。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相关责任单位为履行各自职责任务而制定的配套实施方案;二是各单位调用自身应急力量或采取某种措施处置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先期处置行动计划。(4)镇乡街应急预案。各镇乡街负责制定,确定属地管理职责和任务,安排本辖区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工作,明确本级应急力量调用流程及行动计划。(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医院、学校及其他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负责制定,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6)应急资源保障预案。县应急办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是为加强应急资源统一管理,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资源服从统一调配使用而制定的配套实施方案。(7)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1.1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关。设立蓟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统一领导本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1.2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委员会由有关县领导、驻蓟部队、武警中队及相关委、办、局,镇乡街负责同志组成。2.1.3县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县应对突发事件相关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指挥本县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审议《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协调市专项指挥部、周边省市、区县应急组织机构、驻蓟部队共同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服从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2.2办事机构2.2.1县应急委设立蓟县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加挂“蓟县应急指挥中心”牌子。2.2.2县应急办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2.3县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日常工作主要是:①承办应急相关专题会议和县应急委工作会议,督促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领导批示、指示精神;②指导全县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对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③负责编制、修订《天津市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应急资源保障预案,督促检查各级预案编制及组织实施情况;④负责县级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及维护;⑤负责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其他应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⑥组织开展应急宣教培训、业务交流、综合演练等;⑦落实市应急办和县应急委安排的其他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主要职责是:①收集整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县有关领导;②负责较大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督办落实现场指挥部的任务安排和县领导的指示要求,协助专项指挥部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相关工作;③负责向市应急办的事件信息首报、续报,对接有关工作事项;④组织起草事件情况报告,会同县委宣传部拟定新闻通稿;⑤现场处置结束后,配合做好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及善后处理工作。2.2.4县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挥平台,是全县各级各类应急平台的指挥中枢。平台设在县政府机关,具备相应的应急指挥、信息传输、辅助决策等功能。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2.3.1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结合本县实际,县政府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包括:防汛抗旱、气象灾害、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电力事故、安全生产、建筑工程与城市公共设施、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安全、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社会维稳、反恐和刑事案件、人民防空应急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县级领导担任。2.3.2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责任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①研究落实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②组织编制、修订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资源保障预案;③指导、督促成员单位、各镇乡街落实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做好应急值守、监测预警、信息管理和应急准备工作;④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⑤组织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⑥发生一般事件时,牵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并负责对接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研究确定有关事项;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时,服从县政府或市专项指挥部统一指挥,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2.3.3《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设立的其他市专项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对接并落实有关工作事项。2.4现场指挥部2.4.1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县级领导)任总指挥,牵头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相关责任单位成立专项工作组,本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2.4.2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①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统一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拟定应急处置方案,研究决定现场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主要任务是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安置,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控制并消除危险源,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避免发生衍生、次生灾害事故;②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提出措施建议,随时向县应急委主要领导报告;③按照县应急委作出的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落实相关工作。2.5应急专家组2.5.1县人民政府聘请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校专家学者,组成专家顾问组,为本县中长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2.5.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责任单位在全县范围内选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根据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对接相应市专项指挥部,共享应急专家资源,及时为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6镇乡街、委办局应急机构2.6.1各镇乡街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预案编制、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基层应急队伍管理,按有关部门要求建立完善监测网络、疏通预警发布渠道。发生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在专业应急人员到达后,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镇乡街主管安全工作副职领导为突发事件第一联系人,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2.6.2各委办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2.7基层应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乡街负责指导督促辖区所属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健全完善基层应急组织机构,并进行统一管理,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8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企事业单位成立应急组织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按有关部门要求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准确掌握本单位发生概率较高的突发事件,严格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负责编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配备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等。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责任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并进行统一管理。2.9应急志愿者团县委积极借鉴志愿者管理先进地区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适用本县实际需要的应急志愿者招募、专项岗前培训及调用机制,鼓励应急志愿服务行为,引导应急志愿服务行动,发挥应急志愿服务作用,保障应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合法权益。3.预防、监测与预警3.1预防3.1.1深入落实“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着力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行政能力。3.1.2各镇乡街,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将突发事件预防纳入常态化工作内容,自觉履行相关责任义务;针对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特点,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定期巡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指导、督促所辖村街、社区、基层单位落实公共安全责任制,指定专人担任突发事件社会信息报告员;利用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应急常识和基本技能的社会普及活动,增强广大民众危机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预防。3.2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每年至少2次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3.3监测3.3.1各有关部门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网络监测和重点点位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3.3.2各镇乡街、各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健全监测网络、执行监测措施、落实监测职责。3.4预警3.4.1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事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3.4.2发布预警信息。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根据突发事件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县人民政府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蓝色、黄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橙色、红色预警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发布或调整,县委宣传部、县新闻中心及各通信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各镇乡街组织人员逐户告知。县内各类媒体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的应急避险常识。3.4.3预警行动。发布预警信息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信息管理:①专项指挥部牵头责任单位对突发事件加强监测,及时收集、整理有关信息,报县应急办、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县级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镇乡街;根据需要,对接市级相应应急组织机构研究确定有关事项。②县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级别。③重要事项立即报请县应急委主要领导研究决定。(2)预防控制:①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②公安蓟县分局要加强事发地域社会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秩序;③公安蓟县分局、县建委、县水务局、县供热办、县供电公司、县通信企业采取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④根据事态发展,各镇乡街或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县民政局协助做好安置工作;⑤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排查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⑥当周边省市、区县发生突发事件,有可能危及本县安全时,县应急办立即与有关地区或市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领导报告,并随时续报;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会商事态发展趋势,分析研判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组织交界地区镇乡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防控措施;一旦危及本县公共安全,立即予以处置;根据需要,接受市级应急组织机构统一指挥,调配人力、物资予以支援。⑦根据突发事件预防控制需要,经报请县有关领导批准,县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多种途径和方式,面向社会公布事件情况,宣传预防措施办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3)应急准备:①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②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是否完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或支援行动;③按照县应急委的决策部署,落实其他应急准备措施。3.3.4预警调整与解除。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责任单位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组织做好善后工作。3.3.5预警支持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监测技术手段,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按照市统一要求,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的风险监测和事件预警,并结合本县实际建立区域和专业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监测预警能力。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4.1.1各镇乡街、各专项指挥部牵头责任单位安排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保证24小时在岗,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并向社会公开紧急通讯方式。4.1.2出现重大隐患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监测网点和社会信息报告员在拨打“110”、“119”、“120”报警电话的同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办)报告。4.1.3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办)与公安110指挥中心、消防119指挥中心、卫生急救120指挥中心建立突发事件信息联动机制,确保第一时间掌握事件信息。4.1.4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乡街及有关部门按照“速报事实、续报原因”、“边处置、边报告”的原则,在获知突发事件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报送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办),并根据态势发展或情况变化,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事件主管部门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4.1.5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情况。4.1.6重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或授意他人漏报迟报、瞒报、谎报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4.1.7需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市有关部门的事件相关信息,须以县应急办提供的信息通稿为准。4.2先期处置4.2.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主要任务是: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转移重要物资财产,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扩散;在专业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提供事件相关信息,协助做好有关工作。4.2.2事发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维护社会秩序。4.2.3事发地镇乡街接报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本辖区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等应急行动。4.2.4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责任单位接报后迅速核实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研判,并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4.2.5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办)接报后,指派专人赶赴现场查看实情,按程序向有关领导汇报;视情况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4.3响应等级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4.3.1Ⅲ级响应: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造成个别人员伤亡或轻微危害,以本县应急力量能够有效应对的。4.3.2Ⅱ级响应:仅以本县应急力量难以控制事态,并有向周边区域扩散事态,需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力量给予支援或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较大伤亡或较大危害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市级Ⅲ级响应的。4.3.3Ⅰ级响应。突发事件危害已经向周边地区扩散,需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协调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的;市人民政府已经启动市级Ⅱ级或Ⅰ级响应的。4.4指挥协调4.4.1启动突发事件Ⅲ级响应时: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和资源保障预案,分管县级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任总指挥,统一组织实施现场救援行动。相关责任单位、事发单位主管负责部门、事发地政府及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根据需要,县应急办指派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4.2启动突发事件Ⅱ级响应时: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县级领导任副总指挥。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迅速到达指挥位置,调动全县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抢险救援行动,县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调动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4.4.3启动突发事件Ⅰ级响应或市人民政府已经启动市级Ⅱ级、Ⅰ级响应时:县人民政府接受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按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5处置措施4.5.1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1)专业抢险救援队迅速采取技术措施封锁危险场所,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源;(2)现场指挥部组织受到威胁的人员疏散、撤离至应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民政局会同事发地政府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满足公众正常生活所需;(3)县卫生局就近安排受伤人员进行急救,重症人员要及时转移至县定点医院或市级医院进行救治;民政部门要妥善安置死亡人员遗体;(4)公安蓟县分局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5)县交通局、县交警支队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6)县建委、县交通局、县供热办、县供电公司、县水务局、县通信企业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对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7)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加强事发现场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8)由事发地镇乡街牵头,会同公安蓟县分局、县信访办、县民政局等部门组成工作组,接待并安置伤亡人员家属;(9)县委宣传部成立宣传工作组,负责采访管理和舆情监控,并会同公安蓟县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件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10)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安排,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及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11)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用应急储备金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由县应急办统一协调落实;(12)其他相关镇乡街和单位要及时排查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13)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需市有关部门提供支援、支持的,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后,由县相关部门负责对接落实有关事项;(1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4.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1)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严格控制事态发展;(2)对人员规模聚集未出现过激行为的,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注重法治宣传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和争端;(3)加强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实时监控,严防破坏行为;(4)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媒体引导,形成正面舆论强势;(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6)加强对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敏感地区等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戒和安全保护;(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管控,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除上述事件以外的其他类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指定责任单位对接市相关应急指挥部或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有关事项。4.6响应升级4.6.1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县人民政府视情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其他救援力量实施增援或报市人民政府、市相关专项指挥部请求支援。4.6.2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驻蓟部队、武警中队参与应急处置,县人武部负责协调落实。4.7新闻报道与发布4.7.1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4.7.2健全完善县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舆论收集、研判与监管,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发布与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导向。4.7.3一般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口径并拟定新闻通稿,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按市委宣传部统一要求,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对接有关事项并落实相关工作。4.8应急结束4.8.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控制或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4.8.2一般及较大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须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4.8.3应急结束后,县应急办要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5.恢复与重建5.1善后处置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镇乡街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1)事发地镇乡街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妥善安置灾民并提供生活援助,切实维护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在最短时间内落实死亡人员遗属的抚恤赔偿工作。民政局积极协助做好灾民救助相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2)公安蓟县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灾民聚集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3)县卫生局对事件致伤人员继续开展医疗救治,定期向县应急办报告伤员恢复情况;负责传染病及疾病危险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4)县建委、县交通局、县供热办、县供电分公司、县水务局、县通信企业尽快修复受损害道路桥梁、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公共设施,保障企业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5)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6)县环保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通报环境危害程度并提出处置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控制环境污染。根据需要,协调市环保局提供技术支持。(7)县工经委、县国资委、县商务委、县发改委及“三个园区”管委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分配预案,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8)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标准和办法,合理安排补偿资金,并会同审计局做好救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政策咨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5.2社会救助(1)县民政局统筹协调社会救助工作,会同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共同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调拨、管理工作。(2)县司法局主动对受害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利。(3)县审计局对募集的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4)县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积极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5)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急救、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救援工作。(6)县内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查勘定损,简化理赔手续,对受害单位和群众及时给予保险补偿。5.3调查评估5.3.1一般及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县配合做好相关工作。5.3.2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及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人民政府。6.应急保障6.1应急队伍保障6.1.1县级应急队伍。县应急办负责牵头组织制定《蓟县突发事件人力资源保障预案》,结合本县应急能力和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县级应急队伍的组建、管理、调派。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单位主要领导是指挥长。执行应急任务时,接受县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动和使用。①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消防蓟县支队,组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骨干力量,承担本县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②专业应急队伍。有关部门牵头组建县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市政工程、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等5支应急抢险队,治安交通、医疗救护、交通运输、动物疫情、公共卫生等5支应急救援队,气象服务、环境监测、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等4支应急技术保障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承担相应专业应急任务。6.1.2部队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市有关规定,驻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分别组建应急救援队,在县人武部的协调下参加本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行动,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6.1.3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各镇乡街负责组建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人员规模不少于50人。这是开展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主要承担自救互救,转移安置伤病员,维护现场秩序,为专业应急救援队提供后勤保障等任务。6.1.4社会应急力量。加强以社区、村、企业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主要承担日常应急救护、防灾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宣教普及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协助专业应急力量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采取措施,规范并扶持民间救援组织和志愿者应急队伍,纳入全县应急体系,随时参与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6.1.5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6.2物资保障6.2.1县应急办负责牵头制定《蓟县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预案》,细化各相关部门具体责任和任务,确保紧急状态下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装备的供给。6.2.2县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掌握全县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满足发生突发事件时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6.2.3县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救灾物资的储备,牵头制定《蓟县突发事件基本生活救灾物资保障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调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的救灾物资。6.2.4根据专业需要,各级各类应急队伍牵头组建单位配齐应急救援所需装备和器材。6.2.5各镇乡街,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必备应急设备配备和物资储备工作,制定相关保障预案,确保紧急状态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供给使用。6.3资金保障6.3.1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设立财政应急储备金,并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公共财政应急储备金专项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装备购置、宣教演练等应急准备任务以及其他应急相关工作。6.3.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财政局制定《蓟县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预案》,明确资金管理、调拨方式。6.3.3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要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各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6.4医疗卫生保障6.4.1县卫生局负责制定《蓟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护保障预案》,建立完善医疗救治网络,编制药品和医疗物资储备计划,掌握医疗资源分布和救治能力,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医疗救援和疾病控制水平。县食药监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救治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6.4.2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6.4.3县红十字会组建医疗救治志愿者队伍并开展专业培训,在县卫生局的统一组织下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辅助性救援工作。6.5治安交管保障6.5.1公安蓟县分局负责制定《蓟县突发事件治安交管保障预案》,拟定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管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6.5.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乡街和属地派出所迅速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6.5.3县交警支队负责划定运输路线,实行道路交通管制,设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辖区高速公路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联系高速交警部门,协调对接有关事项。6.6通信保障6.6.1县人民政府构建全县统一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形成互通互联的综合应急信息交流平台,县公安、人防、林业等相关部门配置计算机指挥终端及有效的应急通讯设备,保障指挥机关、事发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6.6.2县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运营单位,分别制定《蓟县突发事件通信保障预案》,建立完善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通信畅通。6.6.3通讯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时,县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运营单位要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迅速排除故障。如有需要,启用迂回线路或应急通讯车,调通应急电话,确保通讯网络的安全可靠。6.7交通运输保障6.7.1县交通局负责制定《蓟县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预案》,明确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研究制定大型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的社会征调、使用、补偿办法,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紧急状态下的调配使用。6.7.2县建委、县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城乡道路交通设施抢修方案,保证交通干线和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6.8公共设施保障6.8.1本县城乡建设规划符合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设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6.8.2县规划局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规划体系,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各镇乡街、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工程建设中落实规划,并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镇乡街可就近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等设施作为临时避难场所。6.8.3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制定具体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属地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要立即督促整改。6.9气象服务保障县气象局负责制定《蓟县突发事件气象服务应急保障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开展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信息服务;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分析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6.10科技支撑县科委负责对接市科委及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适合本县实际需求的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积极学习、引进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6.11法制保障严格执行国家、天津市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应急准备依法落实,应急处置依法进行,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水平。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善后阶段,县法制办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工作。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7.1宣传教育7.1.1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深入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7.1.2各镇乡街、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本部门、本系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7.1.3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教育局负责编制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避险知识教育大纲,把应急避险知识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在全县各级各类院校普遍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提高学校及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7.2培训7.2.1县委组织部、县应急办、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共同制订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有计划地组织政府系统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应急管理培训,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水平。各镇乡街、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制订应急管理培训计划,着重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和预防控制、应急处置能力。7.2.2构建综合应急救援培训基地。逐步建立集理论学习、技能培训、情景模拟和综合演练于一体的培训基地。7.3应急演练7.3.1县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或军地联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行动综合演练,模拟推演或专项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7.3.2各镇乡街、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7.3.3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检验应急能力,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8.附则8.1责任与奖惩8.1.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8.1.2县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镇乡街和部门对预案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8.1.3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8.2预案管理8.2.1县人民政府完善《蓟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蓟应急委发〔2009〕1号),对各级各类预案实行统一管理。8.2.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及镇乡街应急预案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各镇乡街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所属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重点做好指挥协调、职责履行、任务落实等方面的衔接,内容要求简练、实用,具备可操作性。8.2.3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县总体应急预案、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由牵头制定部门适时组织修订工作。8.2.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蓟政发〔2008〕16号)同时废止。 附件: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doc蓟县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示意图.ppt蓟县应急响应流程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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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6
《蓟州区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政策解读2023-07-06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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