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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计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计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县卫计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县卫计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天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蓟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为指导,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理念,以加强全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重点,落实乡村医生职责,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着力为农村居民提供普惠可及、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二、总体情况全县在26个乡镇共建成标准化村卫生室521所,每所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设有诊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资料室,达到诊疗操作流程,配有水电暖等设施,基本建成了覆盖全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全县注册乡村医生1453名,在岗执业乡村医生1260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70人。三、村级卫生机构设置和乡村医生配置(一)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县卫计委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坚持政府主导、乡镇医院卫生院监管、财政补助、法律责任自负,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在服务半径不超过1.5公里、步行不超过15分钟的相邻行政村,可共建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平方米。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的地区,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有关要求,预留和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机构和人员管理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村卫生室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县行政审批局批准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或“乡镇名+小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则规范机构名称,医疗登记证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2.设有诊室、治疗室、观察室、资料室及药房(即四室一房),各室独立,符合医学服务流程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要求。有独立卫生间,供电、供水、供暖设施齐全,有夏季降温设施。3.室容室貌清洁、整齐、温馨,在岗人员穿工作服,各项制度健全。4.在室外或观察室设置健康教育专栏,每季度更新健康教育宣传内容一次,宣教内容要结合各种“宣传日”及季节性疾病开展。室内设置健康宣教架,放置健康处方、宣传手册等,便于群众取阅。5.村卫生室应具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磅秤、诊桌、诊椅、诊床、观察床、输液椅、诊包、药品柜、输液器材、换药器材、紫外线灯、污物筒、利器盒、资料柜、灭火器等。(二)乡村医生配置。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县卫计委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许可的人员不得执业。县卫计委要以乡镇为单位确定乡村医生基本岗位数量,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综合平衡服务岗位资源,科学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的标准配备,路途偏远、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要结合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规模。(三)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医院、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妇幼保健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负责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做好残疾人、重性精神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的管理,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将超出诊治能力和范围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医院、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开展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要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医院的管理范围,积极推进乡镇医院和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财务、药品和绩效考核等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一)加强人员管理。落实乡镇医院和村卫生室两级管理制度。乡镇医院根据乡村医生岗位数量,结合服务实际,确定村卫生室的卫生技术人员,本乡镇范围内各村卫生室之间可合理调配使用。(二)加强业务管理。乡镇医院负责指导规范村卫生室的业务工作。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在村卫生室以外地点执业,严禁超范围执业,要建立完善医疗文书书写制度,做到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加强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要达到有关规定要求。(三)加强财务管理。在乡镇医院指导下,村卫生室要做好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工作。要主动公开公示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品种以及收费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乡镇医院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账目及收费情况,杜绝乱收费现象。(四)加强药品管理。村卫生室要建立规范的药品管理制度,由县卫计委确定的有资质的单位购入药品,明码标价,合理用药,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乡镇医院要加强村卫生室合理用药的培训指导和日常监管,保证群众用药安全。(五)加强绩效考核。要制订完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围绕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情况等内容,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评价打分,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动态调整和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五、完善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补偿保障政策(一)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卫计委依据市卫生计生委确定的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指导乡镇医院、卫生院核定各村卫生室的项目任务量,乡镇医院、卫生院负责对乡村医生开展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补助经费,对于乡村医生承担的项目,原则上将此项目经费的80%按月发放给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发放余额。县卫计委、财政局负责监督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相应补助资金的落实。(二)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政策。1.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缴费。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落实市级规定相关补助政策。2.完善乡村医生医疗保险政策。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和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三)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县卫计委要加强乡村医生医疗责任风险防范。结合乡镇医院、卫生院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乡村医生的正常执业活动。投保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县财政给予保障。(四)建立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县财政按照每年每所1万元的标准,安排村卫生室的运行费用补助,用于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水、电、采暖、通信、工本费用,以及必要的常规诊疗设备更新费用。由乡镇医院、卫生院统一负责其有关运行费用的统计和申领工作。实施新城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上述补助政策执行。村卫生室用电参照城市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标准,相关部门按照调整我市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有关规定,对村卫生室用电执行居民电价。村卫生室应加强用电管理,确保具备单独计量条件。(五)落实乡村医生培训经费。为确保乡村医生更新业务知识,提高技术水平,县卫计委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制订培训计划,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集中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并可结合乡镇卫生院服务需求,按照合同制聘用程序优先聘用。由县人力社保局协调市人力社保局按照相关政策申请培训补贴。六、探索实施村卫生室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和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全市的总体要求,适时开展村卫生室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加快推进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实现医保门诊报销、药物零差率销售、一般诊疗费制度、医疗卫生业务网络化。落实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乡村医生每人每年补偿1万元。 附件: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计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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