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库区办县财政局拟定的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工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6日
政策文号:蓟政办发〔2016〕40号
有效性: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库区办县财政局拟定的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工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县库区办、县财政局拟定的《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工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工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库区办县财政局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有利于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库区群众增收的机制,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结合于桥库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工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于桥水库水源保护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因于桥水库实行封闭管理,受影响村和农户的补助。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为:于桥水库周边19.8—22米高程线之间,自2013年10月实施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后,对按规划进行植树植草和前置库建设的土地权属单位,自2016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每年每亩1100元的标准,核算分配额度,发放专项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以下范围:(一)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户。(二)用于村委会开展村庄道路建设管护、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护、村庄环境卫生整治和日常保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其他村级公益事业支出,对库区村补助不得相应减少其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发放应按照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行政村使用资金前,须由村民委员会确定本村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大会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属地镇人民政府备案。资金分配方案中包含的对村委会的补助资金,由行政村民主议定,但不得占用村民口粮田的补贴资金。对村委会的补助资金原则上掌握如下限额:对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含1000人),不高于20万元;对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不高于15万元。资金分配方案一经确定,非经属地镇人民政府和县库区办许可,不得变动。具体发放方式为:(一)对农户的补贴。县库区办会同县财政局,依据各村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以户为单位,采取“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有关农户,每年发放一次。(二)对村委会的补助。县库区办会同县财政局,依据各村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有关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并由财政所严格实行报账制。村委会依据资金补助额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镇财政所。镇财政所依据各村资金使用计划和报销票据予以报账。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资金发放相关工作。(一)县库区办会同县财政局做好资金发放、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二)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下辖行政村做好资金分配方案制定,按要求上报县库区办备案;配合县库区办、县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切实维护本地区大局稳定;监督管理村级资金使用,严格执行镇乡级财政报账制;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年年底,向县库区办报送本年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三)各有关行政村负责依法依规做好本行政村资金分配方案制订工作,报属地镇人民政府备案;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工作,维护本村和谐稳定;严格落实有关规定,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符合要求;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县库区办会同县财政局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一)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资金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二)各有关镇、村是否健全完善资金管理使用规章制度,是否按照计划、进度和程序管理使用资金;(三)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时间拨付到位,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情况;(四)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八条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采取以下形式:(一)自查。对照本办法中各单位职责,各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确保方案中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二)督查。各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库区办、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全力做好配合工作。县库区办、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年终委托第三方对各有关镇村进行直接审计,并将结果及时向各单位反馈。第九条督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县库区办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改正;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于桥水库周边封闭管理区域内实施林草湿地工程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蓟政办发〔2013〕68号)同时废止。附件: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库区办县财政局拟定的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工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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