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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红桥政发〔2018〕29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 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区责任督学工作制度,经区政府2018年12月3日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红桥区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2018 年 12 月 21 日红桥区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区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工作制度,加强对责任督学的聘任、管理,强化责任督学职责,实现我区教育督导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检查、评价指导与服务功能,全面推进我区的素质教育,促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依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及教育部印发的《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依照国家、市、区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第三条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负责对责任区内学校、幼儿园,就其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等有关事项进行经常性督导。 同时,责任督学还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工作部署,对全区学校、幼儿园开展综合督导、专项督导、临时性督导和其他与教育督导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聘任 第四条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聘任坚持组织推荐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由区教育局或教育督导部门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从符合任职条件、具备兼职督学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拔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责任督学日常管理由区教育督导部门负责。 第五条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五)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八)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六条聘任程序: (一)推荐:有意向担任责任督学的人员,需经工作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按要求向区教育局或教育督导部门进行推荐。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全教育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全教育系统公布。 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任期。 责任督学聘任原则在每届最后一年年底前进行,如遇特殊原因(如现任责任督学由于身体、家庭、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扩大责任区),为了避免影响工作,可在中途进行替补、增补。 第七条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一经聘任,即需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三章职责与管理 第八条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责任督学的数量,应当根据责任区内学校布局确定。每位责任督学所负责的责任学校(含幼儿园)不超过五所。 第九条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主要职责: (一)责任督学负责对责任区内责任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随访调研和日常督查。 (二)指导责任学校制定切实的办学目标与发展规划,关注责任区学校办学行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咨询作用,从学校管理、学科教学两个方面发现和总结经验,加以推广;研究和分析存在的不足,协助学校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对教育工作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追踪,收集师生及家长对责任学校教育教学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违背教育规律等倾向性问题,向区教育督导部门进行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对责任区责任学校的各类督导评估活动,指导责任区内学校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 (五)负责对责任区内学校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并对学校的教学装备、生活设施等办学资源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六)结合教育局中心工作和责任学校的实际,每年度完成一份有事实、有理论、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及重要依据。 (七)认真填写相关工作记录,按期上交、归档。 (八)完成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责任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按照统一划定的责任区域,对辖区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每学期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经常性督导。经常性督导一般采用座谈、访谈、列席会议、随堂听课、查阅资料、巡视校园等方式进行。 责任督学参加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时,工作方式根据具体内容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所负责的责任学校,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责任学校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同一责任区内的责任督学组成一并进行调整。 第四章奖惩和退出 第十三条每年对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的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内容依据责任督学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工作出勤情况、完成任务情况和撰写调研报告情况等进行,分为个人自评、责任区学校评价、领导评价,综合打分。 第十四条责任督学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区教育局予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责任督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续聘: (一)责任督学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或当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责任督学因个人原因连续半年无法履行职责或参加相关活动的。 第十六条责任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还应当取消聘任;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十七条责任督学因年龄、身体等个人因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聘任期限等原因不再担任督学工作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可以退出。第五章劳务发放 第十八条除区教育局机关在职人员外,其他责任督学参与教育督导工作,如经常性下校督导、专项督导、综合督导、临时性督导及各种督导评估工作,可以享受劳务补贴。 第十九条责任督学参加区教育督导部门安排的教育督导工作的劳务补贴标准不超过300元/天。 当市、区对责任督学有关待遇提出明确要求或参照标准发生变化时,责任督学待遇将依据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劳务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 具体流程为:区教育督导部门在每学期督导工作结束后两周之内,根据责任督学参加督导工作情况统计每位责任督学的出勤,根据相关标准确定发放金额,报请教育局分管领导审阅同意,然后报局党委会审批同意,按照区教育局拨款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由区教育局财务科将相关款项以专项资金的形式拨至责任督学工资关系所在学校,由学校通过银行卡发放给每位责任督学。 责任督学劳务补贴不得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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