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蓟县国有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2012-02-29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9日
政策文号:蓟政发〔2012〕7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蓟县国有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蓟县国有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蓟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蓟县国有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县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含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企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县范围内国有资产,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产权界定职责,负责企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和各项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坚持依法运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国家的合法权益,严防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第五条企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有序、有偿的原则,严禁私下交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第六条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准则,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使用者、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二)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四)企业在实行《会计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之前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和“两则”实施后用公益金购建的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五)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六)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和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八条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一)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归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与独资合资单位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按照第七条相关规定界定国有资产;(二)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三)集体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后留给集体企业使用并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产。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预算内外收入形成的资产;利用工作职能收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所形成的占有、使用一年以上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第十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资产评估为标准,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和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闲置的国有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国有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国有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国有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国有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申报单位先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由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报告,并填写《资产处置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材料。(一)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清单等复制件;(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意见书;(三)资产报损、报废的损失价值清册,以及对资产的鉴定材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置文件;(四)本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使用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五)产权变动的,需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和备案批复文件。第十五条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房屋产权的,应同时向县国土资源分局、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县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下达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意见书》。国有资产处置单位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缴国有资产出售金,申请办理土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调整有关资产帐目。 第四章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单位必须及时全部将国有资产出让金上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时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指定用途开支,不准挪作他用。第十八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年度检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审查核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产权交易处置国有资产行为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审计局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严格规范国有资产处置操作,禁止任意、违规变相处置资产和随意开支国有资产出让金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土和房管等主管部门责令纠正,依法处以罚款;有关人员由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申报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二)处置国有资产报告不实、虚报瞒报、串通作弊的;(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在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流失的国有资产,依法追缴。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28日施行,至2017年2月28日废止。原《印发蓟县国有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蓟政发〔200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蓟县国有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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