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转发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转发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 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对我市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名牌产品的认定,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好、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满意程度高,并根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第三条我市实施名牌战略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的原则。在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中,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第四条 天津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组织、协调、认定、监督和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天津市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支持名牌产品做大做强。第五条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和各区县质监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县的天津市名牌产品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两年以上生产经营的企业。(二)产品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等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四)产品实物质量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和社会贡献程度居本市同行业前列。(五)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第七条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完善计量体系。在认定天津市名牌产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和通过ISO10012测量体系认证的产品。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二)近两年内发生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三)近两年内,在市级或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口商品检验中有不合格经历的;(四)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市级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时,其产品的年销售额、实现利税等条件可放宽至当年申报标准的80%;生产市级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在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时,其产品的年销售额、实现利税等条件可放宽至当年申报标准的90%。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在征求各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意见基础上,提出本年度天津市名牌产品年销售额和实现利税申请标准的建议,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天津市名牌产品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或所在区县质监部门;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企业所在区县质监部门按照天津市名牌产品申请条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名单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送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第十三条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意见,提出天津市名牌产品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第十四条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领导小组名义颁发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天津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第十七条对已经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如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被撤销的,领导小组可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产品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天津市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依法受到保护。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天津市名牌产品标志;被撤销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天津市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天津市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九条参与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取消其认定工作资格。第二十条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一经查实,将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申请。第二十一条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活动。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0日起执行,2016年2月9日废止。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品 管理 办法 通知
天津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2-07
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2025-01-2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2025-01-13
关于西青区政府工作报告的解读
2025-01-13
天津产业园区
天津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天津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立即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