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性资金,市财政预算内投资,市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二、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是加强政府监管的重要环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三、按照先咨询、后立项和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委托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具有相应专业和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参考其评估意见进行批复。决策下列政府投资项目事项前应进行评估:(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三)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调整;(四)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五)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委托评估时,应向评估机构下达正式的委托评估通知,并在通知中对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五、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后,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不受外来干预,独立、公正、客观地形成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按规定时限将评估意见报送委托部门。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在向委托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六、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从委托部门和项目设计、建设单位获取完成评估任务所需的资料并要求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二)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收费标准获取合理的评估费用。七、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应注意下列事项:(一)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按照委托评估的内容、重点和时限要求,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评估任务,为政府投资项目把好关,当好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的参谋助手。(二)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和委托部门的秘密。(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八、评估费由委托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结算。评估费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九、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或特殊事项的评估任务,由天津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评估。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业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积极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十一、本意见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8日废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项目评估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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