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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西青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转发《西青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区统计局拟定的《西青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三日西青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08〕7号)精神和区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西青政发〔2008〕20号)要求,按照《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区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第二条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西青区人民政府成立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与协调。各街镇、开发区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区教育局、卫生局、房管局等普查任务量较大的委局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各街镇、开发区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5—8人,村(居)普查机构由3—5人组成,普查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街镇政府办主任、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各级普查办公室是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或聘用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聘用人员应当由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必须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负责实施单位清查摸底和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检查指导普查员的工作。各类法人单位要明确负责部门,指派专人做好本单位的普查工作。第三条 普查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下列职责分工:1、区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并承担对全区普查业务的指导工作,负责区属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普查工作;2、区广电局负责普查的宣传协调工作;3、区质监局负责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等方面的工作;4、工商西青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并协助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普查工作;5、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各类纳税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各类纳税单位的普查工作;6、区民政局负责提供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普查工作;7、区编办负责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8、公安西青分局负责提供特种行业名录,并协助做好特种行业单位的普查工作;9、区运管局负责提供交通运输等单位的名录,并配合做好物流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的普查工作;10、区建委负责所属单位的普查及协助做好建筑施工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11、区房管局负责协调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组织各级物业公司配合做好物业小区内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12、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各级、各类教育院校的普查登记工作;13、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医院的普查登记工作,负责提供卫生所、个体诊所名录;14、区发改委、工业经委、商委协助区普查办公室指导各街镇普查办做好街镇第二、第三产业的普查工作;15、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第四条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共同负担的原则,由区和街镇分级承担,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各级普查机构及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作用和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六条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第七条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第八条 普查内容与表式,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主要生产设备、生产经营情况、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本次普查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等不同调查对象,按照性质、行业、规模等共设置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金融业,全部限额(规模、资质、星级)以下企业和各类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共11类普查一套表。第九条 普查的工作阶段1、普查准备阶段(2008年底前)主要完成制定全区普查方案及各专业实施细则;组建各级普查机构,选聘和抽调普查人员;落实各级普查经费,完成普查各项物资准备;拟定普查培训教材,逐级开展普查业务培训;全面部署普查工作,分阶段开展普查宣传;绘制普查小区图,实施“地毯式”清查摸底,确定各类普查对象清单;规范各级数据处理环境,培训普查数据处理程序等。2、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1至6月)主要完成各类普查对象的填报登记;进行数据真实性审核验收;普查数据录入与逻辑性审核;分专业进行验收、联审;完成主要数据汇总分析、普查资料上报;开展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等。3、普查资料开发与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7月至2009年底)主要完成加工整理普查资料、发布西青区经济普查公报、编辑出版《西青经济普查年鉴—2008》;完善二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普查基础信息数据库;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和应用;进行普查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召开全区总结表彰大会。普查统一采用国家标准和分类目录,地方补充内容所需标准和目录由市统计局统一制定。第十条 在正式普查登记前,全区统一组织对各类普查对象进行清查摸底。清查摸底工作是为了彻底摸清我区从事二、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和联系方式,从而确保普查对象全面彻底、类型清晰,普查表发放准确。为保证清查摸底全面彻底,全区第一产业法人单位及所属全部产业活动单位纳入全区清查摸底范围。清查摸底按照“在地”原则,由各街镇、开发区普查机构组织实施。1、全区行政区域以居(村)委会为普查区,各普查区根据普查对象工作量划分普查小区。对划定的普查小区,由选聘、抽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通过绘制小区示意图,逐一标注各类建筑物,编制小区内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底册。2、逐级分解反馈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和市属各主管部门、重点直报单位所属单位清单以及部队、武警、市属单位等提供的租赁营区、厂区经营的社会单位清单;普查员对反馈的清单进行核实、认定后,作为充实、完善普查对象调查底册的依据。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依据调查底册,对普查小区内各类单位、个体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并填报相应的清查摸底表。街镇普查办要对清查结果进行录入、整理、核实、评估,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将清查摸底结果上报区普查办公室。区普查办公室依据市普查办反馈的中央及市属单位归口登记的名录提供给各街镇和开发区普查办公室,以此作为区分普查登记对象和确定条块分工的主要依据。第十一条 普查登记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区普查办负责对街镇、开发区、区直综合单位和村(居)普查指导员的业务培训,完成区直单位普查登记和数据处理工作。区教育局、卫生局、房管局负责组织完成本系统所属及归口管理单位的普查培训、登记及数据处理工作。各街镇普查办公室(简称块)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所属及归口管理单位以外各类单位的普查培训、登记、数据处理工作;负责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登记和资料的数据处理工作。各级各类法人单位应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与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地点的产业活动单位,同时抄报实际经营地普查机构。第十二条 普查工作中的特殊情况,按如下原则处理:1、从事铁路运输、邮政、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按实际经营地参加全区经营单位清查工作,但其普查登记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求的表式和内容单独组织实施,向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报送相应的普查资料。2、驻津部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部队房地产的地方单位,纳入本区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部队系统提供参考名单并派员给予协助。3、第一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纳入全区清查摸底范围,按照全区清查摸底实施方案要求,参加所在地普查机构清查摸底工作;第一产业法人所属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同时纳入普查登记范围,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4、西营门街、李七庄街、中北镇等所属的“城中村”区域内的单位,以隶属关系确定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的普查以是否为本村村民确定普查对象。5、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各种普查表,由该单位负责填报,街镇、村普查机构负责指导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个体经营户由普查员现场登记,据实填报,并对其所填报数据进行评估,以确保真实。6、工农联盟农场普查工作由张家窝镇负责,杨柳青农场普查工作由西营门街负责,各街镇工业园、大学校区等相对独立地域,以及尚未设居(村)委会的物业小区设置虚拟居委会,由街镇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普查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派员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做好所辖区域内各类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查、登记工作。第十三条 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实施。区普查办公室负责对街镇普查办公室及有关委局普查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全区普查数据的验收、汇总、评估、上报。各街镇、开发区普查办及有关委局普查机构负责所辖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普查资料的录入、审核和汇总,并按时完成基层和综合数据上报。第十四条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普查质量控制与审核验收工作细则要求,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本地区、本系统普查资料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事后质量检验;区普查办将组织进行全区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与数据评估,并以此作为评价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第十五条 区、街镇两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数据备份和入库工作,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及基本单位名录库。第十六条 区普查办公室在对普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适时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发布。第十七条 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外服务工作,并组织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应用。第十八条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实施细则和《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基层单位资料的保密义务。第十九条 普查得到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被调查单位、个人进行政绩考核或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二十条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总结,并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在普查工作中违反普查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统计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西青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各项普查实施细则。本办法由西青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阶段性工作已结束,该文件于2009年10月26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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