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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三、起草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武清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起草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该工作办法广泛征求了全区各相关单位意见。四、主要内容《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共三十一条,对区政府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的确定、案件答辩举证、负责人及代理人出庭、上诉、再审、败诉分析、司法文书的履行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五、修订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谁主管(牵头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确定原则,细化了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的确定标准。二是完善了“以应诉事务承办单位为主体、区司法局指导、区政府办配合”的工作机制。三是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工作、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及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司法文书履行等方面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六、关键词解释行政诉讼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履行区人民政府应诉职责,承担举证责任的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附件:《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政策解读.doc分享到:微信分享“扫一扫”【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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