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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青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 背景情况为加快建立区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各街镇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性,推动我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二、 起草过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各地“建立激励机制”、“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水环境区域补偿是推动水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手段,在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实行区域补偿制度。《天津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将“建立我市各区之间的水环境补偿机制”列为重点任务。2018年1月1日,《天津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津政办发〔2018〕3号)正式颁布施行。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11月启动《补偿办法》编制,根据《天津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的指标设置和计算方法,经修改完善于12月份形成了《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三、 主要内容 《补偿办法》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七条,依次规定了办法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原则及形式、补偿结果的核算方式、经济奖惩标准、职责分工及保障措施等。《补偿办法》评价指标为水环境质量的综合污染指数、同比变化率、出入境浓度比值三项指标,进行月度评价和综合排名。经济补偿参照《天津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津政办发〔2018〕3号)奖惩办法,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位于前3和后3的街镇予以奖惩。排名第3位的街镇,奖补20万元,排名每靠前一位,奖补资金增加20万元;排名倒数第3位的街镇,扣减当年财力20万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减当年财力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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