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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否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津南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1年4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津南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7)要求,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民生,补齐短板,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的工作机制。为家庭履行婴幼儿照护主体责任提供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托育服务,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二)基本原则。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坚持以家庭养育为主,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政府及社会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有照护需求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减少家庭对婴幼儿养育负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政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对托育机构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为托育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建立照护服务管理网络,明确托育机构管理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各司其职、分类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显著提升,各街镇至少建成一所具有示范效应的照护机构,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1.加强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加强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融合孕产妇健康教育、婴幼儿早期教育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在各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育儿宣传活动,积极开展“互联网+育儿”等多种服务,通过网络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区网信办、团区委、区妇联、属地街镇)2.切实落实产休假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政策。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和劳动权益,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同时采取灵活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有利条件。(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总工会)3.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二)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4.政策引导,推动托育服务。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政府补贴形式,优先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责任单位:属地街镇;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区住房建设委、区财政局)5.明确标准,推进托育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新建居住区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与新建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期使用。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自然村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遵循上述匹配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形式建设完成。规模较小的村居可采取联合办托方式,满足婴幼儿入托需求。(责任单位:规划资源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属地街镇;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6.托育一体服务模式。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规划建设公立托育机构,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通过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属地街镇;配合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7.社区服务模式。鼓励支持依托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开办托育机构。充分发挥社区建设优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融入社区服务之中。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区场地,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民办等方式,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属地街镇;配合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8.单位自建模式。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兴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区总工会;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四)规范发展托育服务机构。9.实行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应经区委编办同意,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到区政务服务办注册登记;营利性服务机构到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取得登记证、符合要求的场地证明、托育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和区住房建设部门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通知书》后,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登记部门应定期将托育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提倡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10.规范行业管理。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托育机构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托育机构保育人员、保健人员和安保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心健康,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资格条件。(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公安津南分局)11.规范安全管理。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实施封闭式管理,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和全面覆盖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及与外界联通的出入口监控系统,配备安保人员,排查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属地街镇、公安津南分局;配合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消防救援支队)12.规范卫生保健及食品安全管理。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卫生保健工作规定,建立卫生保健健康检查、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防控与管理、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确保为婴幼儿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属地街镇、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五)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13.建立监督监管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各相关部门应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强化自律,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和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属地街镇、各职能部门)14.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各职能部门选派专业人员组成巡查队伍,各街镇组建巡查小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责任单位:属地街镇,各职能部门)15.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等信息归集共享,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对伤害婴幼儿行为、虐童及造成严重的婴幼儿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终生禁入。(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公安津南分局、属地街镇)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编办、区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公安津南分局、区税务局、规划资源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定期协商解决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落实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把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体系,推进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街镇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日常综合监管。各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履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齐抓共管机制,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任务落到实处。(三)强化监督管理。各街镇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日常综合管理。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相关行业组织在实施社会监督、进行宣传推动、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要发挥积极作用。(四)政策保障。托育机构用电、用气、用水、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财政、发展改革、民政、税务、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对于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减征、免征相关税费。附件: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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