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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实施一周年这些权利您知道吗?——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务网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新《消法》实施一周年这些权利您知道吗?——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来源:市政务网发布时间:2015-03-3111:02今年3月15日是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一周年,这是近20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大修。进一步细化了消费者的权益,对网购等新的消费方式作了规范。日前,区消协负责人对新《消法》中的六大亮点进行了解读,告诉消费者该如何利用新法来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亮点一: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享有“后悔权”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七日“后悔权”的设定,有助于消除买卖双方由于“非现场性”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了买卖双方的平等交易,但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除涉及质量问题的退货外,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因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要理性消费、理性维权,不要恶意滥用这一条款。亮点二: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消费者信息不得泄露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新《消法》中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但条款罚责有待进一步规定。亮点三: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需“自证清白”新《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民法中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消费者往往因为不掌握相关专业技术、鉴定费用高昂等原因而在举证中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责任倒置,使经营者必须“自证清白”,证明自己的商品没有问题,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但条款仅适用于机动车、电视机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亮点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处罚结果进入信用档案假冒伪劣产品或不合格的服务,这是在交易中消费者经常遇到的,而在维权时最常遭遇的就是店家指着告示或者宣传单上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以推卸责任,消费者对此哑口无言。对此,新《消法》明文规定: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处罚结果也会进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进行公布。此外,经营者如通过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类似于“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货物出门概不退还”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亮点五: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新增精神损害索赔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新《消法》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加重了惩罚力度,从以往“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工商部门提醒该条款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非此范围内则不适用。此外,经营者如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新法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也成为各界关注的一大焦点。亮点六:定位网购平台责任为网络购物护航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购物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但网络商家往往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因此,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因网购平台管理疏忽,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购平台需承担赔偿责任。新《消法》实施以来,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消费常识,深入镇街、社区、学校、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健全基层消费维权服务站和消费维权教育基地,使消费者及时了解新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全区健康、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 分享到: 分享到:QQ空间豆瓣网【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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